2013年2月4日,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拿到了兰州市xx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浏览一下该判决书,禁不住感叹,“这法官太有才了……”
案件回放:原告x诉被告x解除婚姻关系案件,原告诉讼请求人民法院1、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由被告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该人民法院经过庭审查明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2000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7月25日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xxxxx.,2005年1月28日原告购买兰州市城关区xx幢xx单元xxx室……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xx与被告xx离婚。
二、婚生女由被告抚养……
三、兰州市城关区xx幢xx单元xxx室房屋一套归被告xx所有,被告xx向原告xx支付房屋折价款xxxxx元
四、…………”
当您看到上述情形,如果您是一位法律人,您是否也会感叹该案件主审法官“太有才”了?
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审理范围由原告的诉讼请求所决定,即所谓的“不告不理”原则,原告没有提及的诉讼请求,被告没有提及的,人民法院不能作出如上判决,即使是判如所请,人民法院能把原告的婚前财产判给被告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或妻一方财产:第一款,一方的婚前财产;依据该款规定判决中的第三项所涉及的房屋应是原告的婚前财产,应属于原告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也规定私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犯。而人民法院把该房屋判给被告的理由是:“考虑到被告抚养孩子的困难,此房屋应归被告所有,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婚后共同交纳按揭贷款的一半,同时被告向原告支付婚前交纳的按揭款”,就这样把原告所有的房屋判给了被告。我们不能不承认该法官“太有才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