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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认定

发布者:何优律师|时间:2016年03月08日|分类:交通事故 |480人看过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九的修改后,醉酒驾驶、竞逐等将受到刑事处罚。修改后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饮酒驾驶一般是受到罚款、拘留、吊销驾驶证等行政处罚,但是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在此情形下,驾驶人员将触犯刑法,涉嫌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没有损害结果也可构成此罪,也就是说醉驾但并未发生任何事故,仅有驾驶行为即构成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与同样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的交通肇事罪相似,二者侵犯的客体均为公共安全,但是两罪名实质是存在区别的:首先,主观方面不同。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其次,在行为方式上不同。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果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并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以交通肇事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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