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前述条款规定,夫妻在结婚后的工资、投资收益等收入,以及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的继承和赠与所得,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如果夫妻双方两地分居,且各自的收入独立管理,很多人在这种情况下会存在一个误区,认为双方的收入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当就各自的收入各自所有。从《婚姻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只要是婚姻存续期间的收入,除非夫妻双方有书面的协议约定财产归属,否则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一般情况下,离婚时财产分割以平均分割为原则,在符合法定情形时,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