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亚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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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声称属于免责事项拒不理赔,委托律师拿到赔偿金

发布者:钱亚萍律师|时间:2018年10月12日|分类:保险理赔 |21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6年,赵某被发现在xx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综合楼项目建安工程的电梯井与东侧楼梯间墙体之间,现场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赶到事故发生现场发现赵某躺在井道内不省人事,项目经理立即报警。医生赶到现场后立即对赵某进行抢救,但赵某已经没生命迹象,随后医生宣布赵某死亡。嗣后,张家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张家港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与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作业现场安全防护不到位,作业人员高处坠落,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是A安装公司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作业现场的各类事故隐患。201737,张家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张安监罚字(2017003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A安装公司处罚款22万元。

后赵某的家人沈某、赵某某与A安装公司经调解达成协议,主要内容为A安装公司一次性赔偿78万元。嗣后,沈某、赵某某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2017年,保险公司作出理赔决定通知书,主要内容为因出险时,赵某未佩带安全帽,违反了施工规章,属于免责事项。为此,沈某、赵某某委托钱亚萍律师向一审法院提起了诉讼。

办案经过

沈某、赵某某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保险公司立即支付沈某、赵某某因赵某死亡之保险赔偿金50万元;2、判令本案相关诉讼费用由保险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xx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沈某、赵某某保险理赔款5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xx保险公司负担。

xx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保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不符合施工章程规定”不属于约定不明,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带安全帽是建筑行业众所周知的最基本施工规范,赵某对此应当明知,其未佩带安全帽,与损害后果由明显的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对此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推定赵某同意购买保险,违背了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原则。在A安装公司未告知投保的情况下,赵某显然不可能作出同意为其投保的意思表示。

沈某、赵某某辩称:一、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赵某未佩带安全帽。黄某一审陈述其未看到安全帽,但未看到不代表赵某未佩带,高空坠落后安全帽散落,实属正常。二、一审法官至A安装公司调查时,何某与张某均证实保险单张贴在办公室,赵某知道公司为其投保。A安装公司亦在保险单上盖章确认其已经将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等告知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知悉并同意投保。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二审经审理查明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xx保险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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