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诉称:原告与陈某是朋友关系,2014年2月22日,陈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60000元现金,并出具借条一份;2015年2月17日,陈某又以同样的理由向原告借10000元,原告考虑到金额不大,就又借给了陈某,陈某又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因陈某、李某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委托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钱亚萍和唐曼园律师发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70000元。
被告陈某未答辩。
被告李某辩称:对借款不知情,也没有使用到,和其没有关系,不应当由其归还。原告曾到李某店里说过他和陈某一起做生意,陈某欠他60000元,这个钱是欠款不是借款,另外10000元的借条实际是利息。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2日,陈某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到王某60000元;2015年2月17日,陈某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王某10000元。
另查明,陈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本案所涉借款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
律师观点
原、被告间系民间借贷关系,原告王某持被告陈某出具的借条要求被告陈某归还借款7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该债务是被告陈某、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依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除法律规定外,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原告诉讼要求被告陈某、李某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有法可依,应予支持。被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权利,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
法院判决
被告陈某、李某应归还原告王某借款70000元。
律师建议
好朋友借钱,为了避免后期纠纷和不愉快,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建议由借款人书写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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