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亚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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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利息的借款合同逾期案例

发布者:钱亚萍律师|时间:2017年08月07日|分类:债权债务 |30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诉称,2014年2月21日,三被告因生意周转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70万元,约定月利率0.8%,借款期限为2014年3月6日至2015年3月6日。到期后,被告仅于2015年11月30日归还本金70万元,利息至今未付。为此,原告委托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钱亚萍律师朱晓洁律师提起诉讼。起诉要求三被告支付借款利息117600元(按月利率0.8%计算至2015年11月30日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陆某辩称,自己将厂里的设备、成品、半成品都抵押给了原告,应该不欠原告利息了。上述设备、成品、半成品都在原告控制之下,自己想出售后归还原告利息,但原告不同意。

被告陆某金辩称,同意被告陆某的答辩意见。

被告周某未作答辩。

办案过程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1日,原告赵某和被告陆某陆某金周某签订《借款合同》,三被告向原告借款7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3月6日至2015年3月6日,月利率0.8%,每年利息67200元,三被告于2015年3月6日前一次性返还借款本息等。借款期满后,三被告未能按约归还借款本息。经原告催要,三被告于2015年11月30日归还借款本金70万元,利息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诉讼来院。

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

审理中,被告陆某认为已用设备、成品、半成品等折抵了本案借款利息,原告认为被告的设备、成品、半成品等折抵了被告陆某另外结欠原告的借款本金20万元和利息,及被告结欠的厂房租金等。

审理后认为,三被告向原告借款70万元有《借款合同》为据,且被告陆某陆某金也无异议,予以确认。三被告已归还了借款本金,原告要求三被告支付约定利息,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利息按本金70万元、月利率0.8%,从2014年3月6日起计算至2015年11月30日止,金额为116603元。被告认为已用设备、成品、半成品等折抵了本案借款利息,原告予以否认,被告也未能举证佐证,本院难予采纳。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

被告陆某陆某金周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赵某借款利息11660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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