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伟死刑辩护词导读(故意伤害致死73)
第二部分 张**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不应对其适用死刑(包括死缓),应在无期以下对其量刑。
一、张**是为了赚取少量生活费而被刑释人员及吸毒人员刘**所利用而卷入本案,张**本身也系“受害人”。
案发时张**刚满20岁,他来自于建水县的乡下农村,从小没有母亲,家境贫寒,不得不独自到县城打工谋生,但没有文化、也没有技能的张**到了县城后却无法养活自己,为了能赚取到少量的生活费来养活自己,张**不得不接受身为刑释人员及吸毒人员、比自己大近20岁的刘**等雇佣和利用,参与到摆摊设赌骗人的团伙中,而每天却只能分到5元、10元、或20元的很低的生活费。如果司法机关只是将张**等“受害者”杀了,而对背后真正的主谋刘**等人放纵,是在“抓小放大”,司法机关不能树立起应有的权威和公信力。
二、本案中要“教训”、伤害参赌者的犯意早在摆摊设赌之前就已经共同形成,并非张**等独自临时形成的犯意,张**只是在“执行”团伙分配给其的“职务行为”而已。
刘**等早在摆摊设赌骗人时就已经预见到会被人发现和揭穿骗局,因此早就决定雇佣张**等负责要钱并“教训”不听话的参赌者,张**只是在为了能拿到少量的生活费,在“执行”刘**等诈骗团伙安排给他的“职务行为”而已,不应对其执行死刑。
三、案发当天首先挑起事端者是牛**而不是张**,是牛**先打了“输了又不想给钱的死者”一嘴巴,才引发了死者拿砖头来准备砸牛**而误砸到张**,在案件的起因上张**的作用要明显小于牛**。
四、张**是在被死者用砖头砸中头部后才生气用刀捅死者,属于被激怒下的临时起意的激情犯罪,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本来最初纠纷及争吵是发生在牛**与死者之间,与张**并没有关系,张**最初一直是在制止双方继续打架,并没有一上去就直接杀死者;而是当死者的砖头误砸到张**后才激怒了张**对死者实施了伤害,张**的主观恶性明显相对较小。
五、在被害人倒地后张**没有继续对他实施伤害,张**的伤害行为很有节制,手段不是特别残忍,伤害的部位是腹部而不是头部等致命部位,情节不属于特别恶劣,不符合死刑(包括死缓)的适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