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执刑前享有家属会见权
【法律规定】
高法刑诉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律师提示与操作指引】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执行死刑前,死刑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法院应当主动告知死刑犯的这一权利;如果死刑犯提前会见家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必须通知家属,人民法院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本条法律规定没有特殊例外情况。
从另外一个方面,执行死刑前即使死刑犯本人没有提出要会见家属的,如果死刑犯家属提出要会见死刑犯的,法院也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如果法院以任何理由或借口而不予安排会见应当就是违法。
但是在实践中,对以上法律明文规定的死刑犯执行前与家属的会见权时常会出现令人失望的现象出现;有的情况是死刑犯并非是当地的,亲属与其关押地相隔比较远,人民法院是死刑执行前一天或几个小时才通知家属,让家属以任何交通方式都不可能实现死刑执行前的家属会见权,让以上规定和死刑犯的权利形同虚设。
更为恶劣的情况时,个别法院根本就不执行此条规定,死刑执行前根本就不安排家属与死刑犯会见,死刑执行很多天后才通知家属去领取“骨灰”,家属也不知道领取的“骨灰”是不确实是死刑犯的,以上违法的行为侵犯了被告人家属的权利及死刑犯的最基本的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