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书
原告:张某
被告:孟某
原告张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案,法院于2014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2004年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5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我与被告的婚姻系父母包办,婚姻基础极差,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吵闹,自2011年春节后双方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孩子由我抚养,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
被告孟某辩称,我同意离婚,要求抚养孩子,由原告支付子女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2004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定亲,2005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2006年农历10月25日生一女孩梦某某。原、被告双方婚后性格不合,常因家务琐事发生吵闹。2014年6月26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结婚时原告未带嫁妆;原、被告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张某与被告孟某双方同意离婚,依法准予离婚;
婚生女孩孟某某由被告孟某抚养,原告张某于2014年8
月19日前一次性支付被告孟某子女抚养费xxxx元,原告张某享有对婚生女孩孟某某的探视权,可以随时探视孩子;
双方无其他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