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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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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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患病死亡介绍人不担责

作者:张皓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65次举报

原告:李x、郑x、郑xx

被告:郑m

原告李x、郑x、郑xx与被告郑m生命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9月,我们的亲人郑mm由被告非法外派到赤道几内亚工作,因被告未尽到相应的告知义务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郑mm在工作中患疟疾于2009年12月11日回国治疗,同年12月21日死亡,被告对郑mm的死亡存有明显的过错,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0元。

被告辩称,郑mm并非我“非法外派”,郑mm系自己联系的中介公司后出国打工,与我无关;郑mm回国一周后突发疾病死亡,我作为郑mm的弟弟协助原告向中介公司追索报名费并要求死亡赔偿损失,在中介公司赔偿了40000元后,原告书写了证明一份,表明郑mm的死亡与任何人无关,此时已终结,故原告起诉我无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并且本案已超诉讼时效,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认定,死者郑mm系原告李x之夫,系原告郑x、郑xx之父,系被告郑m之兄。2009年9月,郑mm到赤道几内亚打工,后患病于2009年12月11日回国治疗,2009年12月21日死亡。2010年2月20日,原告李x、郑x与被告郑m协商,赔偿原告损失40000元,原告郑x书写了证明一份,表示郑mm的同胞兄弟郑l在场作证。

原告主张郑mm系通过被告郑m非法外派去的赤道几内亚。被告郑m主张郑mm系通过中介公司去的赤道几内亚。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郑mm出国到赤道几内亚打工,后患病回国治疗,并死亡,事实清楚,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郑m对郑mm的死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首先,根据庭审调查,可以证实郑mm出国到赤道几内亚打工,被告郑m是起到了一定的介绍作用,但被告郑m介绍郑mm出国打工与郑mm在赤道几内亚患病死亡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并且,如果双方存在出国打工的合同,双方也没有明确约定郑xx在国外患病时,被告郑x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其次,原、被告于2010年2月20日已经达成协议,双方约定郑mm的死亡与被告郑m无任何关系,该约定是双方对郑mm死亡的事情的要求具体处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告不得就已处理终结的事情再次要求处理。

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对郑mm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x、郑x、郑xx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2230元,减半收取111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皓律师,自1999年以来一直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拥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和律师资格证书,累计处理企业和社会民商事及刑事诉讼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宁
  • 执业单位:山东泗水滨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820********2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