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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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对犯罪嫌疑人单xx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

发布者:张皓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186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鱼台县公安局贵局网上通缉犯罪嫌疑人单xx与贵地济宁xx纸业有限公司无合同关系,单xx在贵地不涉嫌犯罪行为,请求不予批捕,具体理由如下。

一、济宁xx纸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xxx纸业有限公司存在合同关系,不是与单xx个人之间的业务关系

2012年 4月份,深圳市xxx纸业有限公司购进济宁xx纸业有限公司无碳纸一批,双方业务人员口头协议货到后上印刷机无任何质量问题,分三批付清货款。货到后,产品卸到深圳市xxx纸业有限公司的客户津格尔印刷有限公司,第三天印刷厂反映该批无碳纸出现翻页、漏涂等多种质量问题。深圳市xxx纸业有限公司多次与济宁xx纸业有限公司反映,他们既不接电话,也不来处理质量问题。因此,单xx与济宁xx纸业有限公司无业务关系,是单xx所在的深圳市xxx纸业有限公司与该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该业务与单xx个人无关。但济宁xx纸业有限公司只顾要钱,未积极处理质量问题,碍于都是济宁老乡,单xx与济宁xx纸业有限公司多年的业务关系,2012年6月8日,深圳市xxx纸业有限公司给济宁xx纸业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还款协议,并加盖了深圳市xxx纸业有限公司公章。此后深圳市xxx纸业有限公司又还款30000元,有济宁xx纸业有限公司2013年10月3日出具的收到条为证。

二、贵局巡警队长魏x违法插手经济纠纷

据深圳市xxx纸业有限公司反映,2012年6月13日上午,贵局巡警大队长魏x等人把单xx叫到深圳维多利亚大酒店,没问任何来龙去脉就说诈骗济宁xx纸业有限公司,他们亮出警官证,准备把单xx带走。单xx作为业务经办人员与魏x等人如实反映了双方公司之间的经济纠纷问题,当天晚上单xx尽地主之谊请魏 x等人吃了饭,临走给他留了20000元现金,恳请他们让济宁xx纸业有限公司安排技术人员来处理产品质量问题。到了2012年8月18日,贵局又来了两名公安干警,当时单xx在外出发,他们就威胁深圳市xxx纸业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说回去就按诈骗对单xx进行网上通缉。

三、贵局人员滥用职权办私案

贵局的巡警队长魏x不安心在当地进行治安巡逻,而是超范围插手经济纠纷,深圳市xxx纸业有限公司反映,当时到深圳市xxx纸业有限公司插手经济纠纷的警察中有个叫王x的,在贵局治安拘留所上班,来的人都不是贵局经侦或刑警队人员。鱼台县公安局的办案人员两次到深圳“办案”,都是由济宁xx纸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带领着一起来的,他们带着小姐出来吃喝玩乐。

综上所述,单xx只是该涉案业务的经办人,该业务的主体是深圳市xxx纸业有限公司,不是单xx个人。贵局巡警队长魏x受理该案,明显属于公安人员插手经济纠纷为一方当事人追款讨债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安部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及《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鱼台县公安局贵局网上通缉犯罪嫌疑人单xx与贵地济宁xx纸业有限公司无合同关系,单xx在贵地不涉嫌犯罪行为,请求不予批捕。

后附深圳市xxx纸业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十页:济宁市xx纸业有限公司出具的双方多年存在业务关系证明和收到三万元的收到条各一份;深圳市xxx纸业有限公司2012年10月14日致贵局的《申诉书》一份;深圳市xxx纸业有限公司向济宁市xx纸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还款协议一份、订单一份;深圳市xxx纸业有限公司的客户深圳市友祥纸业有限公司和佛山市南海区红普纸业经营部对涉案业务纸张的质量问题反映材料两份;深圳市xxx纸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凭证一份;深圳市xxx纸业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

山东亚联律师事务所

律 师 张 皓

2014年1月6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鱼台县公安局贵局网上通缉犯罪嫌疑人单xx与贵地济宁xx纸业有限公司无合同关系,单xx在贵地不涉嫌犯罪行为,请求不予批捕,具体理由如下。

一、济宁xx纸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xxx纸业有限公司存在合同关系,不是与单xx个人之间的业务关系

2012年 4月份,深圳市xxx纸业有限公司购进济宁xx纸业有限公司无碳纸一批,双方业务人员口头协议货到后上印刷机无任何质量问题,分三批付清货款。货到后,产品卸到深圳市xxx纸业有限公司的客户津格尔印刷有限公司,第三天印刷厂反映该批无碳纸出现翻页、漏涂等多种质量问题。深圳市xxx纸业有限公司多次与济宁xx纸业有限公司反映,他们既不接电话,也不来处理质量问题。因此,单xx与济宁xx纸业有限公司无业务关系,是单xx所在的深圳市xxx纸业有限公司与该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该业务与单xx个人无关。但济宁xx纸业有限公司只顾要钱,未积极处理质量问题,碍于都是济宁老乡,单xx与济宁xx纸业有限公司多年的业务关系,2012年6月8日,深圳市xxx纸业有限公司给济宁xx纸业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还款协议,并加盖了深圳市xxx纸业有限公司公章。此后深圳市xxx纸业有限公司又还款30000元,有济宁xx纸业有限公司2013年10月3日出具的收到条为证。

二、贵局巡警队长魏x违法插手经济纠纷

据深圳市xxx纸业有限公司反映,2012年6月13日上午,贵局巡警大队长魏x等人把单xx叫到深圳维多利亚大酒店,没问任何来龙去脉就说诈骗济宁xx纸业有限公司,他们亮出警官证,准备把单xx带走。单xx作为业务经办人员与魏x等人如实反映了双方公司之间的经济纠纷问题,当天晚上单xx尽地主之谊请魏 x等人吃了饭,临走给他留了20000元现金,恳请他们让济宁xx纸业有限公司安排技术人员来处理产品质量问题。到了2012年8月18日,贵局又来了两名公安干警,当时单xx在外出发,他们就威胁深圳市xxx纸业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说回去就按诈骗对单xx进行网上通缉。

三、贵局人员滥用职权办私案

贵局的巡警队长魏x不安心在当地进行治安巡逻,而是超范围插手经济纠纷,深圳市xxx纸业有限公司反映,当时到深圳市xxx纸业有限公司插手经济纠纷的警察中有个叫王x的,在贵局治安拘留所上班,来的人都不是贵局经侦或刑警队人员。鱼台县公安局的办案人员两次到深圳“办案”,都是由济宁xx纸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带领着一起来的,他们带着小姐出来吃喝玩乐。

综上所述,单xx只是该涉案业务的经办人,该业务的主体是深圳市xxx纸业有限公司,不是单xx个人。贵局巡警队长魏x受理该案,明显属于公安人员插手经济纠纷为一方当事人追款讨债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安部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及《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鱼台县公安局贵局网上通缉犯罪嫌疑人单xx与贵地济宁xx纸业有限公司无合同关系,单xx在贵地不涉嫌犯罪行为,请求不予批捕。

后附深圳市xxx纸业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十页:济宁市xx纸业有限公司出具的双方多年存在业务关系证明和收到三万元的收到条各一份;深圳市xxx纸业有限公司2012年10月14日致贵局的《申诉书》一份;深圳市xxx纸业有限公司向济宁市xx纸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还款协议一份、订单一份;深圳市xxx纸业有限公司的客户深圳市友祥纸业有限公司和佛山市南海区红普纸业经营部对涉案业务纸张的质量问题反映材料两份;深圳市xxx纸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凭证一份;深圳市xxx纸业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

山东亚联律师事务所

律 师 张 皓

2014年1月6日

张皓律师,自1999年以来一直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拥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和律师资格证书,累计处理企业和社会民商事及刑事诉讼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宁
  • 执业单位:山东泗水滨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820********2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