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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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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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卖房者协助过户

发布者:张皓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2540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原告王某之父王玉某代理原告与被告王某某签订了《楼房转让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将xx花园5号楼2单元502室住房转让给原告,转让费169000元,王某宝为签证人。2012年11月2日,原告又与被告又补充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总价款169000元,注明签订合同时已经支付了房款120000元,累计收取了1460000元。其余房款在被告将房屋使用权及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房产证及所购房一切手续交予原告时,一次性付清其余房款同时约定2013年4月30日交房。此后,被告没有按照约定时间交房,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继续履行与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被告对原告的证据均无异议。法院予以认可。

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全面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购房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两份合同均真实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履行了交纳购房款的义务,被告在收到该购房款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交付所购房屋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因此,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王某某继续履行与原告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协助王某办理过户手续。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原告王某之父王玉某代理原告与被告王某某签订了《楼房转让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将xx花园5号楼2单元502室住房转让给原告,转让费169000元,王某宝为签证人。2012年11月2日,原告又与被告又补充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总价款169000元,注明签订合同时已经支付了房款120000元,累计收取了1460000元。其余房款在被告将房屋使用权及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房产证及所购房一切手续交予原告时,一次性付清其余房款同时约定2013年4月30日交房。此后,被告没有按照约定时间交房,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继续履行与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被告对原告的证据均无异议。法院予以认可。

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全面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购房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两份合同均真实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履行了交纳购房款的义务,被告在收到该购房款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交付所购房屋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因此,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王某某继续履行与原告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协助王某办理过户手续。

 

 

张皓律师,自1999年以来一直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拥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和律师资格证书,累计处理企业和社会民商事及刑事诉讼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宁
  • 执业单位:山东泗水滨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820********2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