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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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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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关系案例

发布者:张皓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906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诉讼参与人信息:

原告:常某

委托代理人:张皓,山东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

案件事实:

2009年9月17日,原、被告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孩胡某某由被告胡某抚养,原告常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6000元。后原告与曲阜市xx村村民宋某结婚。宋某年收入5万元,在本村拥有二层楼房一处,并愿意与原告一起抚养胡某某。在被告胡某抚养期间,其对胡某某疏于照顾与教育,胡某某实际上一直跟随被告的母亲生活。2013年春节,常某将胡某某接到自己家中居住至今。2013年7月8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法院审理认定:

子女抚养应当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标准。本案胡某对胡某某为尽到抚养义务,疏于照顾与教育,被扶养人胡某某一直跟随被告的母亲生活,被告母亲年事已高,不能很好的照顾和教育被扶养人。原告再婚后,生活水平有了家大的提高,能为胡某某提供更为优越的生活条件,且其配偶宋某同意与其一起抚养被扶养人。被扶养人胡某某已年满15周岁,其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原告生活,且被扶养人已进入青春期,跟随母亲生活对其成长更为有利。根据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原告当庭表示放弃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

婚生女孩胡某某抚养权由变更为由原告常某抚养。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诉讼参与人信息:

原告:常某

委托代理人:张皓,山东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

案件事实:

2009年9月17日,原、被告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孩胡某某由被告胡某抚养,原告常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6000元。后原告与曲阜市xx村村民宋某结婚。宋某年收入5万元,在本村拥有二层楼房一处,并愿意与原告一起抚养胡某某。在被告胡某抚养期间,其对胡某某疏于照顾与教育,胡某某实际上一直跟随被告的母亲生活。2013年春节,常某将胡某某接到自己家中居住至今。2013年7月8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法院审理认定:

子女抚养应当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标准。本案胡某对胡某某为尽到抚养义务,疏于照顾与教育,被扶养人胡某某一直跟随被告的母亲生活,被告母亲年事已高,不能很好的照顾和教育被扶养人。原告再婚后,生活水平有了家大的提高,能为胡某某提供更为优越的生活条件,且其配偶宋某同意与其一起抚养被扶养人。被扶养人胡某某已年满15周岁,其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原告生活,且被扶养人已进入青春期,跟随母亲生活对其成长更为有利。根据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原告当庭表示放弃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

婚生女孩胡某某抚养权由变更为由原告常某抚养。

张皓律师,自1999年以来一直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拥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和律师资格证书,累计处理企业和社会民商事及刑事诉讼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宁
  • 执业单位:山东泗水滨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820********2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