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皓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463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2010年6月9日,原告山东泗水xx物流有限公司在被告中国人民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水支公司处为其所有的车辆鲁xxx挂车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期限自2010年6月11日零时起至2011年6月10日二十四时止,保险金额为186300;同时投保了国内公路运输门市定额保险,保险期限自2010年6月10日零时起至2011年6月9日二十四时止,保险金额为100000元。2011年4月26日7时许,原告投保车辆鲁xxx挂车在为青岛xx纸业有限公司运送纸品途中,经青岛市沿江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街口立交桥右转入黄河路,后向东行驶至高架桥上时,一辆尾号为“80”的白色轿车从其左侧超车,驾驶员朱xx向右打方向并刹车躲避不及,两车发生刮擦,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车辆逃逸,造成原告运输的部分货物散落、损坏,经朱xx报警,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第三中队民警到达后帮助其清理了现场。后深圳市xx财产保险评估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受被告委托出具公估报告,报告载明货物受损情况为:72箱纸报废,73箱包装受损,87个无碳纸松动,其中21个全部报废,每个无碳纸约70公斤,无碳纸价格为每吨9700元,以上货物损失计41081.42元;本次事故另产生保险费、更换新车网费、误工费等损失计1053.63元,施救费2000元,车辆维修费300元。原告要求被告理赔未果,于2011年6月13日诉至泗水县人民法院。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准守,原告投保的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被告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事故损失是否在双方约定的保险范围内。被告辩称本案事故未发生碰撞和倾覆,因此发生的损失不属于双方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本院认为,此处涉及对碰撞和倾覆的准确理解,刮擦是碰撞较轻形态,倾覆不仅指车辆整体的倾倒,货物的倒塌、倾落也是倾覆的一种状态,因此,涉案车辆发生刮擦及货物倾落事故造成损失,应当属于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被告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险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水支公司向原告山东泗水xx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货物损失41041.42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水支公司向原告山东泗水xx物流有限公司支付施救费200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水支公司向原告山东泗水xx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300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水支公司向原告山东泗水xx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其他损失1053.63元。
以上一、二、三、四项共计44435.05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判决后,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