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郝江|时间:2021年03月01日|18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原告王X淇与被告吴XX2016年7月至2019年12月恋爱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转款,前后累计金额76余万元,后双方分手,原告认为上述款项属于向被告提供的借款,向被告要求返还遭到被告拒绝,随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返还76余万元借款。
【代理情况】北京市XX接受被告吴XX委托后,指派郝X律师办理本案。律师主要进行了以下工作:
1、指导被告调取并提供了双方交往期间的全部钱款往来凭证,从中发现双方往来款项非常规律,几乎每月固定时间固定金额,而且其中存在大量1314、520等特殊涵义金额
2、指导被告对双方微信对话、转账、朋友圈、博客等进行公证,采集固定证据
3、指导被告提供双方交往前及分手后自己收入状况的证据
通过大量证据分析,双方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事实,钱款往来属于赠与行为,代理律师也是从双方之间是赠与法律关系为切入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决结果】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X淇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原、被告原系恋人关系,但转款并非是借款,原告所转的款项被告认可,是原告对被告的赠与并非借贷关系。转款都是原告给被告转的共同生活开支,在双方同居之前即2016年7月之前,被告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被告没有借款需求,借款应是偶发行为,双方之间转账记录频繁,不具有借款特征,并且在2019年12月分手后,原告没有催要返还借款的表示,转账金额有大部分是1314、666、520等特殊含义款项,更能证明双方之间赠与行为。原、被告相处期间均为单身成年男女,原告的赠与不具有法定撤销规则,也不违反公序良俗,因此民间借贷关系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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