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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能否强制推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发布者:高辉律师|时间:2016年11月23日|分类:交通事故 |1164人看过

企业负责人问:单位此前一直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前不久欲推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料却遭到部分职工抵制。单位能否不考虑这部分职工的意愿,强制推行?
高辉律师答: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未经审批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可见,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需要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因生产经营具有特殊性,确有必要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二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在上述特定行业或企业中的特定工种实行。另外,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第9条规定,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及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中采取何种工作方式,一定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此外,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如需调整,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对相关内容进行变更。单位如果强行推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恐怕有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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