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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至法定退休年龄可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发布者:高辉律师|时间:2016年11月23日|分类:合同纠纷 |2050人看过

老魏与KP公司先后签订了两份书面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2008年8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2011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合同约定,老魏的工作岗位为操作工,月工资3000元。因老魏将于2014年9月30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故公司于第二次合同期满后,书面通知老魏要求与其续订期限自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的劳动合同,但老魏以其已签订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拒绝签订公司提供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多次协商未果,老魏只能先与单位签订了自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的劳动合同。2014年9月5日,老魏来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了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
     老魏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最后,该案件经仲裁裁决和法院审判,均驳回了老魏的请求。

    【高辉律师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结合司法实践来看,用人单位依据前述规定,均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也就意味着,即使是在无固定期限合同履行时,遇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况,用人单位都可以终止这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换而言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至“法定退休年龄为止”的固定期限合同,等于就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意味着必须雇佣终身,法律允许无固定期限合同雇佣至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金时亦可终止;另一方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设立旨在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在退出岗位之前的稳定就业,如果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至退休年龄,其实也能达到同样的目的。因此,本案中,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至法定退休年龄为止的固定期限合同,在实质上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异,因此用人单位不具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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