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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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房屋转租 是否有效

发布者:高辉律师|时间:2016年03月23日|分类:合同纠纷 |324人看过

【案情】

2010年,原告刘某(甲方)与被告李某(乙方)签订了一份店面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其所有的店面租赁给乙方从事商业经营,租期为10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租店面。后被告将该店面转租给第三人王某,王某在重新装修时征得了原告的同意。一年后,原告以被告未经其同意转租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

【高辉律师评析】

有观点认为,双方约定了不得转租条款,且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而笔者认为,该案出租人已丧失了解除合同的权利。

1.租赁合同双方有明确约定的则从约定。按照合同法的精神,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明确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合法有效,应适用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如果只是约定了不得转租,并没有约定法律后果,则约定不明确;如果当事人之间约定了擅自转租可以解除合同,则视为有明确约定,应按双方约定处理。

2.双方无明确约定则依法定。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转租合同在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的合意达成之时已经成立,但是否生效取决于出租人行使追认权还是行使合同解除权。如果出租人行使追认权表示同意,那么转租合同从达成合意之时就已经生效;如果出租人不行使追认权,明确表示不同意,则可以请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转租合同亦归于无效。

3.法定解除权受期间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解释规定的出租人法定解除权为六个月,权利的发生从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时起算。如果根据出租人的行为可以推定其知道或应当知道转租事由,而怠于行使权利,则其单方解除权因除斥期间届满而消灭。

具体到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虽然约定了“不得转租”条款,但未明确转租的法律后果,原告不得依双方约定请求解除合同。根据第三人重新装修征得原告同意的事实,原告应当知道被告转租的事由,但未在六个月内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故其解除租赁合同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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