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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借钱不还应该怎么办?律师代理原告胜诉要回欠款

发布者:陈召|时间:2019年10月18日|55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孟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召,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

  被告:杨某,男。

  原告孟某与被告周某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孟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召,被告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孟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周某某、杨某连带偿还所欠孟某借款180000元,利息从起诉之日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周某某、杨某承担。

  事实和理由:周某某因业务需要向孟某借款,孟某将现金交付给周某某,2017年1月15日出具借条,由杨某提供担保。

  周某某于2017年4月份偿还了10万元,剩余借款经孟某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诉讼过程中,孟某变更周某某、杨某连带偿还借款180000元诉讼请求为周某某、杨某连带偿还借款130000元。

  周某某辩称,该借款是其为别人提供担保,由周某某出具的借条,同意偿还剩余借款130000元及利息。

  杨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状和证据材料。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收条,本院审查系书证,内容真实,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15日,周某某向孟某借款250000元,由童大明提供担保,后周某某重新向孟某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日期为2017年1月15日,借款金额为280000元,由杨某提供担保。

  周某某先后偿还借款150000元,尚欠100000元。

  后经孟某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本院,要求周某某、杨某连带偿还借款13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周某某向孟某借款250000元,已经偿还150000元,尚欠100000元,有借条、收条及开庭笔录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孟某要求被告周某某承担义务,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孟某起诉要求周某某偿还借款130000元,其中30000元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庭审调查为涉案借款的利息损失及其他费用,与本案民间借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院对30000元诉求不予支持。

  杨某自愿为周某某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双方的借款担保关系依法成立,应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杨某对该借款担保方式、份额、范围双方没有约定,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保证的范围包括债权及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涉案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该保证期间从孟某主张权利时计算。

  现孟某要求被告杨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应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孟某持有的借条中没有约定利息,孟某要求周某某、杨某支付借款利息,不予支持。

  被告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答辩和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应视为其自动放弃享有的诉讼权利。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孟某借款本金100000元。

  二、被告杨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800元,周某某、杨某共同负担1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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