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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强离婚、马蓉名誉侵权案之——出轨,不是离婚的法定理由

发布者:商宇律师|时间:2018年02月23日|分类:婚姻家庭 |396人看过

闹得沸沸扬扬的王宝强离婚、马蓉名誉侵权案最近终于有了阶段性结果:

1.判决王宝强与马蓉离婚;

2.子女,一人一个,儿子归王宝强,儿女归马蓉;

3.王宝强发布的声明不侵犯马蓉的名誉权;

4.财产分割问题另案解决。

对于离婚的结果,吃瓜群众表示意料之中,但对于判决的其他事项,吃瓜群众是不是一脸懵逼?!

比如:王宝强的精神损害赔偿被驳回的理由:根据相关证据,法院认定马蓉与他人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夫妻感情破裂,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并对子女探望时间和方式进行了判定。关于王宝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马蓉与他人同居,不符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未予支持。

咋还前面认定“马蓉与他人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后面又说“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马蓉与他人同居”?

出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出于对版权的尊重,我拿儿子的玩具进行了摆拍⊙﹏⊙b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

可见

第一,离婚的法定要件是“感情确确已破裂”。这是根本,大原则。“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是判断感情确确已破裂的一个情形之一。

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同居”,要达到“持续、稳定”的状态。也就是说,一次、两次,即俗称的“出轨”或“嫖娼”,尚不足以认定感情确已破裂,从而法院原则上是判决不予离婚的。

第三,即便在最高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意见》中,将“通奸”的情形作为判断感情确确已破裂的一个情形,但也不是说,一旦“通奸”就得判离。

综上,若不是王宝强、若不是闹的满城风雨(闹得满城风雨,挽回的可能性较小,可以认定感情确已破裂),一般人仅以“出轨”、“通奸”为由要求离婚的,被法院驳回的案件不在少数。对于判离的结果,我个人觉得,法院是有若不判离,将会挑战社会的道德认知,肯定又会有人跳出来喊“法院的判决让道德倒退的多少年之类”的考量的——法院这么判当然是合法也合乎情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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