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光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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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水金与南昌县人民政府、南昌县莲塘镇人民政府拆迁一案达成和解

发布者:徐光军律师|时间:2017年08月08日|分类:合同纠纷 |1882人看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洪行初字第76号
原告林水金,男,汉族,1953年11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南昌县。
委托代理人李毛毛,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光军,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南昌县莲塘镇南昌县政府大院,组织机构代码677991395。
法定代表人刘闯,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万保华,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县莲塘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南昌县莲塘镇。
法定代表人陈摧飚,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张玉文,莲塘镇司法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李茂利,莲塘镇政府信息维稳督察员。
第三人南昌县莲塘镇定岗村民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赵建,定岗村民委员会组织委员。
原告林水金不服被告南昌县人民政府、南昌县莲塘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南昌县莲塘镇定岗村民委员会(下简称定岗村委会)的征地拆迁行为,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于2016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林水金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毛毛、被告南昌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万保华、被告南昌县莲塘镇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李茂利、第三人定岗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赵建,均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行政负责人因其他公务未到庭。因本案所涉花博园建设项目土地征收问题有原告林水金等40余人分别提起行政诉讼,被告要求与原告协商以彻底解决争议,申请暂缓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水金诉称,为了征收原告集体土地,第一被告南昌县人民政府成立了南昌县房屋征收及补偿安置工作总指挥部,第二被告南昌县莲塘镇人民政府设立了莲塘镇责任区房屋征收及补偿安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下简称莲塘征补办)。第一被告将制定的《南昌县莲塘镇定岗村房屋和附属物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交付第二被告,明确其为拆迁委托实施单位,第三人为参加单位,逼迫原告签订花博园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的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原告不从。2015年3月底第二被告才公布土地征收公告,4月20日才公布安置地块范围承诺书。被告及第三人的强行征地拆迁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及省政府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1.判决两被告的征地拆迁行为违法;2.判决被告及第三人与原告签订的《南昌县莲塘镇定岗村房屋和附属物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无效;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南昌县人民政府、南昌县莲塘镇人民政府和第三人定岗村委会答辩称,项目建设合法,不存在强迫行为。
经审理查明,南昌市人民政府2014年4月启动了八大山人梅湖景区花博园建设及景区改造提升项目,该项目相关的征地、用地事项现已经省政府批准。原告林水金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涉案征地范围之内,诉前未与相关部门签订房屋和附属物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也无房屋或附属物被强制拆除情形。
诉讼过程中原告林水金亡故,被告与原告家属陈丽华等协商达成和解,原告家属陈丽华等于2016年11月28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林水金现已亡故,其家属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林水金诉被告南昌县人民政府等征地拆迁一案作撤诉处理。
原告林水金预缴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
审 判 长  张广金
审 判 员  喻胜来
代理审判员  罗锦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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