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摘要: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健身器材的管理人,应当对健身器材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器材存在安全隐患的,物业公司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及时维修,以保障他人使用器材时的人身安全。物业公司未尽到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件情况:
小汤,3岁,老汤,43岁,系小汤法定监护人。某天,老汤带着小汤在A公司开发的某小区健身区玩耍。因健身区腹背健身器材损坏,导致玩耍中的小汤被该设备主杆由上往下压的过程中被夹伤,经诊断左手中指骨折。开源公司是某小区的物业公司。因此,老汤代理小汤将A公司、开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两公司承担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
问题来了
一、开发商A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
经法院查明,健身区由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规划设计,区域内的健身器材由开发投资购买、安装,后移交开源物业公司查验、验收合格,由开源物业维护、管理。现某小区已经全部交付业主投入使用。A公司已与开源物业公司就小区物业设施完成交接查验手续,并经开源公司验收合格,且交接时,健身器材完好无损,故A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开源物业公司是否要小汤承担责任?
老汤一家虽然不是其某小区业主,但开源物业公司作为某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对小区内的公共区域内的共用设施有日常的维护和管理的义务。其未能及时对损害多日的健身设备进行维修,更未及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导致小汤在使用健身器材时受伤,开源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老汤作为法定监护人是否要承担责任?
老汤一家非某小区业主,且小汤系三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老汤带领其进入某小区健身区玩耍,在腹背锻炼器损坏多日的情况下,仍放任其使用该设备,系疏于看管,监护不力。故老汤亦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负有责任。
律师普法
本案中,老汤一家虽然不是某小区的业主,与开源物业公司之间不存在物业服务关系,但是开源物业公司作为管理者应当对其负责的共用设施尽到日常维护和管理,故老汤一家虽然不是其业主,但依据侵权责任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那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小汤的各项损失包含: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等。
律师提醒:
国务院令第698号发布的《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的基本范围。根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
现由本案引发,针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设施设备,建议各大物业公司以下几点:
1、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的共用部分、共用设备进行查验;
2、在办理承接验收手续时,应当向建设单位索要设施设备的质量保修文件及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的技术资料;
3、在设施设备的保修期内,每次的维修、维护保养做好相关记录并建立档案;
4、超过设施设备的保修期的,产生时维修、维护保养费用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决定;
5、设施设备在安装、维修、维护保养时,应当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维护维修中,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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