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摘要:
权利人就重复侵权提起诉讼的,不属于重复侵权,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重复侵权是主观过错明显,情节较重的侵权行为,一旦构成重复侵权就要承担较重的法律责任。
案件情况
2012年2月9日,B公司以侵害外观专利权为由起诉A公司、C公司,法院判决两公司立即停止侵害B公司的外观专利权,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生产模具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2014年5月28日,B公司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从网上购买了侵权产品,同年又以侵害外观专利权为由起诉A公司,要求立即停止侵害B公司的外观专利权,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生产模具、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成本100万元。
问题来了
一、两次诉讼是否属于重复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从主体上看,两次诉讼双方的当事人基本相同;从侵害权利上看,两次诉讼均是以侵害外观专利权为由提起的;从时间上看,前诉所指的侵权是2012年2月9日发现的,后诉所指的侵权是2014年5月28日发现的,两次时间间隔较长;从诉讼请求上看,前诉中B公司要求法院确认2012年2月9日发现的A公司制造、销售的产品是否违法,后诉中B公司要求法院确认2014年5月28日发现的A公司制造、销售的产品是否违法。事实上,在2012年起诉判决生效后,A公司又被B公司发现侵害其外观专利权而又再次引起的诉。两次诉不属于重复起诉,也不违反一事不再理。
二、A公司是否属于重复侵权,重复侵权是否应当从重处罚?
上述分析,本案显然属于重复侵权。那么是否应当从重处罚?前诉中已经人民法院判决停止侵权行为,且已生效,侵权行为人就不得再从事相关侵权行为。在明知是侵权行为的情形下,时隔2年半时间,A公司再次在网上销售侵权产品。其中,间隔的时间已经足够排除本诉侵权产品是前诉侵权产品遗漏在市场上被偶然发现的,也可以排除短时间内无法回收并销毁侵权产品的情形。A公司本诉侵权行为主观过错明显,情节较重,应当承担相较于前诉更重的法律责任。否则,将会放纵恶意侵权行为,违反专利保护的立法本意。
三、侵害外观专利权纠纷的案件,可以主张哪些权利?
立即停止侵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下架、销毁库存);赔偿经济损失;维权成本(律师费、公证费、证据固定服务费用、购买侵权产品费用)
律达普法
重复起诉构成要件:1、后诉与前诉的诉讼当事人相同;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3、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
重复侵权:1、本诉侵害的权利与前诉侵害的权利相同;2,本诉中侵权行为人与前诉中的侵权行为人为同一主体;3、本诉中的侵权产品与前诉的侵权产品为同一产品;4、本诉中的侵权行为发生在前诉的裁判结果生效之后且有合理的时间间隔。
律达提醒
律达在此友情提醒各公司:
1自己的开发创造的产品,积极地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专利注册、版权注册、商标注册)
2出售他家产品,应取得授权许可,时刻注意许可期限,保存进货单据(发票、合同、转账记录)
3销售他家产品过程中,注意统计记录每天销售量
4被诉侵权后,积极下架、回收相关产品,并保存下架、销毁记录。注意进货、销售、销毁记录的吻合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