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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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查

发布者:黄倩律师|时间:2018年03月07日|分类:刑事辩护 |1469人看过

         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查

言辞证据存在笔录记录不真实、客观的情形,辩护人申请查阅与讯问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来就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的供述取证的合法性、笔录的真实性、客观性以及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问题进行核实。

那么问题也随之而来,同步录音录像是指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将搜集证据、推动诉讼进程的各种专门调查工作及实施有关强制性措施的侦查行为通过录音、录像方式固定,以证明案件主要及辅助事实(用于证明证据能力或证明力的事实)的证据材料。
同步录音录像是证据种类中那一种,如果属于言辞证据(包括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同步录音录像就应该随案移送的供辩护人查阅、复制、拷贝,如果仅仅是证明讯问过程合法性的材料,可能就无法查阅或者复制。虽然目前相关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明确其证据属性,但是明确了辩护律师查阅的权利,因此,在精细化辩护要求下认真审查同步录音录像,尤其是讯问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以下同步录音录像主要是指讯问嫌疑人、被告人的录像)。由于同步录音录像具备逼真的显示能力,具有客观性、同步性、完整性、动态连续性的特点,因此在实践过程中的笔录的记载的内容更具可采性。但是在实践操中如何审查同步录音录像,可能大多数刑辩律师所关注。下面本人就结合几次查阅的同步录音录像经验,总结些许心得供大家参考。
对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形式审查及实质审查。形式审查是指审查同步录音录像的形式要件是否规范。
  第一,审查同步录音录像是否有附随的说明材料,主要是指同步录音录像的一同移送的清单及说明材料,从上述材料中可以得知侦查机关是否完整的提供同步录音录像,录音录像的时间、次数与笔录记载的时间及笔录数量,能否对应录制是否存在中断及中断的事由等。
第二,将同步录音录像及其附随材料相结合,进行审查。1.录制主体的审查。是否存在一名侦查人员单独审讯,或者非侦查人员审讯的情况。
2.录制程序的审查。①录音录像是否有时间、温度、湿度的显示,是否能全面反映录制现场的全貌(例如讯问录像需要具备“画中画”),是否能够反映讯问对象的体态、表情。②录制开始、结束的时间是否准确,如果因为特殊情况需要中断录制是否进行提前说明。③录制前是否履行告知程序的审查。④是否存在夜间审讯或者连续审讯超过8小时以上情形。
第三,对同步录音录像载体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是否采用规定的存储介质,是否经过拼接、剪辑,是否被伪造等。有些许文件名显示为合成并不代表录像不完整存在剪辑,而是一中侦查机关为反映“画中画”录制模式,具体审查方式还是要结合画质、背景、声音、光纤等参照因素综合审查。另外,对于存储介质问题致使无法查阅的要及时与办案机关协调确保能够进行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是指对同步录音录像本身意图反映的内容及附带所反映其他信息的审查,包括对同步录音录像所反映证据材料内容的客观性、是否反映案件其他重要信息及侦查行为合法性的审查。
    第一,录音录像的内容与其所所对应的笔录的内容有无重大出入。包括讯问笔录“无中生有”、“有而未记”、曲解被讯问本人意等等情况。
第二,是否存在“先导后演”、“先审后录”、“选择性录像”等情形。如根据被讯问人回答问题的神态、表情等判断有无让被讯问人照读、照背材料。例如被讯问人时不时低头在看审讯椅上的材料,且言语流利、无口语化表述存照读情形,或者问办案人员“你看为我这样说是不是更符合逻辑”、“你看我这样说行不行”、“我是不是该说我在......”等看侦查人员眼色的演员式录制。精神状态是否正常,有无意识不清、痛苦不堪的表情;有无进行提示或指供、诱供、刑讯逼供、疲劳审讯而导致供述、辨认不实的情况。
   第三,是否反映了证据材料中未记载的有关被告人定罪量刑的重要信息,如未将被讯问人供述可能被认定为立功(如检举揭发)、到案后有自首情形、表明认罪、悔罪主观态度等内容是否写入笔录。
 总之,案卷中心主义的审判模式下,辩护人除了应当细致阅卷外,还应当将正确运用的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查方法,将其作为发现案件辩点甚至案件转机着力点,尤其是将口供作为突破点的职务类犯罪,笔者曾经听师父提到以往曾办理过一个职务类犯罪,在查阅同步录音录像时,侦查人员认直接将笔录制作后交给被讯问人签字,并未有讯问过程。因发现的程序问题直接可以推翻控方的最有利的言辞证据,而使被告人从轻处罚。所以,审查同步录音录像的并是不是毫无价值的工作,也不仅仅只是在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况下才需要去审查,因侦查人员职责使他们更关心能够给被告人定罪的事实,除此以外的可能与被告人的实体利益相关可能构成自首、立功的内容、表明认罪、悔罪主观态度等因与其职责天然的对立性的情节,很容易被主观排斥在笔录制作的过程中,只有通过对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查,才能避致同步录音录像材料中包含的有用信息及存在的问题均被发现,最大程度上的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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