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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证据审查

发布者:黄倩律师|时间:2018年03月17日|分类:债权债务 |414人看过

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证据审查

  对于层出不穷的合同诈骗犯罪案件,最难把握问题是如何通过证据来区分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合同欺诈。合同诈骗与后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通过哪些证据来认定其主观目的则成为审理此类案件的关键。通过实践,我们认为裁判者在判断行为人主观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应着重审查以下证据,以便查明案件事实:

(一) 审查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实际履行能力

1、查明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已经具备履行合同所需要的资金、物资或技术等条件。主要有:

1)行为人所属企业工商注册材料,审查其注册资本,判断企业经营规模与合同标的是否匹配;

2)行为人所属企业缴税材料,从侧面判断其经营规模的大小及经营状况是否良好;

3)行为人所属企业的开户银行资金往来记录及现有资金水平,以此判断其是否具备履约能力;

4)勘验、检查会计资料,行为人的经济实力或其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以更准确地判明其是否具备履约能力;

5)必要时到行为人的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调查,看其实际经营规模和技术水平是否能够满足履行合同的基本要求等等。

2、不具备履约能力下,应进一步审查其在签订合同后,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是否能够合法地筹集到履行合同所需的资金、物资或得到所需技术等。

1)行为人是否通过向金融机构贷款或向他人借款等方式来解决资金匮乏问题;

2)是否通过联营、将合同标的转包或分包给其他有履约能力的人等途径来解决自身履约能力不足的问题等。

3、审查行为人在自己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是否提供担保。应注意审查其担保可靠性,实践中,行为人伪造虚假担保、担保人不具备担保能力、通过欺骗手段获取担保等情况时常发生。

(二)审查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否采取了欺骗手段

1、查明是否使用虚假身份进行欺骗的。

2、查明在履约能力上部分或者全部进行隐瞒欺骗的,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存在进行虚假宣传,夸大自己的经济实力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作担保的;

3)设置合同陷阱条款等。

(三)审查行为人在签订合同之后是否切实履约

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即使其在签订合同时采用了一些欺骗手段,在签订合同之后,会以积极的态度创造条件履行合同。这种实际履约行为可以说明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后根本不做履行合同的任何积极努力,而将标的物用于个人挥霍,或者挪作他用,导致不能归还,可以倾向于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四)审查行为人对标的物的处置情况

1、查明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低价甩卖标的物。

2、查明是否供个人挥霍,致使合同标的物无法返还。

3、查明是否携款物潜逃。

4、查明是否将标的物挪作他用,挪作他用时应进一步查明下列事实:

1)将标的物用于抵债的行为。重点审查行为人在将标的物挪作抵债之前有无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行为人获取标的物之后没有进行正当经营,直接将其用于抵债,致使标的物无法返还,应当倾向于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在将标的物挪作抵债之前正在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由于其他原因而将标的物临时用于抵债的,不宜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将标的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致使标的物无法返还的行为。应认定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3)将合同标的物用于其他合法经营的行为。行为人一般是具有履约能力的,其同样是在通过合法经营获取正当经济利益,不宜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五)审查造成合同未能履行的原因

查明合同未能履行的原因是客观原因还是主观不作为,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经营不善造成合同未能履行,不能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合同未能履行是由于行为人不积极履行合同所致,应结合其它事实进行肯定性的认定。

(六)审查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

行为人如果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就会有愿意承担违约责任的表示,并实施一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反之,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则不会有承担违约责任的实际行动。

(七)允许“反证”,审查反证是否成立。

审查思路是假设这一“反证”合理、成立,行为人认真履行合同,必然要实施一系列的实际行为,行为都会产生相应的证据材料以证明其实际发生:企业基本账户存款记录、实际拥有的生产设备和技术、购买原材料的记录等等。上述证据材料均查证属实,则“反证”成立,行为人无非法占有目的;上述证据材料或其中的主要证据材料属于伪造,抑或行为人不能提供,“反证”不成立,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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