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女,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暂住上海市崇明区。
辩护人杨X,上海XX律师。
被告人刘XX,男,1970年4月5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暂住上海市崇明区。
辩护人姚X,上海市XX律师。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崇检诉刑诉〔201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刘XX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俞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刘XX及辩护人杨X、姚X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二次,本院予以同意。2017年12月27日,公诉机关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公诉机关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