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以律师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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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刑事辩护人身损害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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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诉状告“官府” 三页判决获正义

发布者:宽以律师团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3日|分类:工伤赔偿 |55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王某系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某养猪场饲养员。2014年11月1日13时30分许王某在该养猪场员工宿舍内突感不适,被送往医院抢救,2014年11月2日17时46分王某因抢救无效死亡。2014年11月6日,其妻郭某向成都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成都市人社局于2014年11月6日决定受理并于2014年12月29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王某于2014年11月2日死亡不是工伤。郭某经人推荐找到我团队律师,以期其丈夫之死能得到工伤认定,其与其子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诉讼策略

工伤保险赔偿是指工伤职工或者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劳动者受到工伤想要获得工伤赔偿必须得到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如果在这一前置程序受阻,劳动者或其家属即不能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为此,本律师团队特实地勘察王某生前工作地,在详细了解了王某的工作环境、工作内容后,代理律师对王某是否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里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这一事实认定上有了不同于《工伤认定书》的理解,于是以成都市人社局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撤销成都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王某不构成工伤的《工伤认定书》。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本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认为王某确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其死亡应当被认定为工伤,故判决撤销成都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并判决成都市人社局对王某亲属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典型意义

王某家属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前提是王某的死亡被认定为工伤。而王某被认定为工伤的关键则在于王某之死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即王某是否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是明确事实,案件的关键点在于王某是否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对于该问题,本律师团队认为,对王某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理解不应该刻板的适用公司养猪场冬季作息时间表及公司与王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的规定,而是应当综合王某工作岗位是饲养员、工作内容为喂养生猪及监视报告猪群状况、养猪场封闭式的管理方式、王某宿舍安装有监视室外的监控设备等因素,对王某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及工作岗位的判定作出新的、符合实际的理解。只有这样才能还原案件事实,给劳动者一个公正判决。

回顾总结

对于工伤类案件,不能机械生硬的理解法律条文,应当读懂法律条文背后的法律原则和法治精神。对于该案而言,对工作岗位的理解不应当局限于劳动合同的约定,而应以劳动者实际从事的劳动内容为原点,辐射理解出劳动者实际的工作岗位。虽然王某是在“午休时间”发病,且在宿舍内发病,但因为王某宿舍安装有监控设备,其工作内容也包含监视养猪场监控区域的情况,而这一监视义务显然并没有因为午休时间而间断。故虽然王某在休息时间,但其仍处于履行劳动义务的状态,也就是说其仍处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

代理律师本着为当事人权益奔走的精神,不辞辛劳前往王某生前工作的场所实地查勘,也正是这份为当事人权益奔走的精神,为代理律师带来新的理解、新的代理思路,而这新的理解和代理思路恰好是本案胜诉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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