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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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赔偿案——二审逆转改判,成功获得赔偿

发布者:李立平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14日 429人看过 举报

2026-05-14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因家庭房产继承及离婚纠纷,某当事人被案外人以“侵权”为由起诉,并被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据此查封了当事人名下的主要房产,冻结其银行账户及微信财付通账户。后该侵权诉讼历经一审、二审,均被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确认当事人不存在侵权行为。

当事人认为,申请人明知其享有合法居住权及房产份额,仍恶意提起诉讼并滥用财产保全,导致其被银行提前收贷、被迫以高息举债方式置换担保,产生巨额利息损失。当事人遂另行提起“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之诉,要求赔偿损失35万余元。然而,一审法院以申请人无主观过错、损失与保全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为由,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当事人不服,委托李立平律师提起上诉。

二、案件难点

过错归责门槛高:财产保全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仅凭申请人败诉不足以认定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需从申请人的诉讼行为、证据基础、合理注意义务等多维度证明其主观恶意。

因果关系链条脆弱: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系为解封而自行选择高息借贷,损失系自身行为所致,与保全措施之间缺乏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损失计算复杂且争议大:当事人主张的35万余元包含多笔高利贷利息、服务费、律师费等,法院容易认定为不合理扩大损失,存在不予支持的风险。

二审改判难度极大:一审已全面驳回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二审需同时推翻“无过错”和“无因果关系”两大结论,对证据组织、法律论证及庭审说服力要求极高。

三、李立平律师代理成果

二审法院全面采纳李立平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作出改判:

认定申请人存在主观过错:二审法院明确,申请人在原侵权诉讼中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合理依据——租金损失重复计算、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律依据,且在先前的调解案件中从未提及相关索赔主张,足以认定其未审慎评估诉讼合理性,存在重大过失。

认定保全行为与损失存在因果关系:法院认可保全措施对当事人资金流转、房产利用造成实际影响,当事人为解封而筹措资金产生的合理成本,与错误保全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改判赔偿:撤销一审判决,判令申请人赔偿当事人损失 32,438元(以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保全期间的资金占用成本),并承担部分诉讼费用。

案件从一审完全败诉到二审成功获赔,实现了实质性逆转。

四、李立平律师作用

重构过错论证路径:李立平律师并未局限于“申请人败诉”这一表面事实,而是深入挖掘其在原侵权诉讼中的多项不合理主张(如重复计算租金、无据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并对比在先调解案件中申请人从未提出索赔的矛盾行为,成功说服二审法院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重大过失。

打破因果关系僵局:律师提交了当事人与银行客户经理的完整微信聊天记录原始载体,证明保全行为直接导致银行催贷、信用评级受损、当事人被迫寻求高息过桥资金,使二审法院认识到“保全行为虽非唯一原因,但确系重要诱因”,从而建立部分因果关系。

合理控制损失范围,避免全部驳回:面对当事人主张的35万余元高息损失,律师并未简单坚持全额索赔,而是主张以合理的市场融资成本为参照,最终法院采纳了年利率10%的折中计算标准,既体现了对当事人权益的维护,也展现了律师务实、理性的诉讼策略。

实现二审全面逆转:通过精细的证据组织(尤其是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呈现)、严谨的法律论证(过错与因果关系的分层论述)以及有力的庭审应对,在了一审全面败诉的不利局面下成功改判,充分彰显了李立平律师在复杂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中的专业判断力与实战能力。害赔偿纠纷中的专业能力。


李立平律师,法学硕士,国家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第九届刑辩论坛“优秀刑辩律师”。持有建筑学和法学双学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常州
  • 执业单位:上海德禾翰通(常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420********7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海事海商、股权纠纷
上海德禾翰通(常州)律师事务所
1320420********77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海事海商、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