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和刘小姐都达到了法定结婚年龄,于2011年举办婚宴,但当时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是在饭店宴请了亲朋好友,举办了结婚仪式,但两人一直没有到所属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那么,他们的婚姻合法吗,受法律保护吗?
解析:
王先生和刘小姐虽然按习俗办了婚事,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法律对这种事实婚姻的保护是有限的。根据《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王先生和刘小姐两人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如果在婚姻关系上发生问题,那么他们必须在补办结婚登记的前提下,婚姻才能得到法律保护,而且婚姻关系的效力可以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同时,事实婚姻中男女已经具备了婚姻关系,存续的实质要件只是缺少婚姻登记的形式要件,因此事实婚姻双方适用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
事实婚姻的概念
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
事实婚姻的基本特征
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
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事实婚姻如何认定
虽然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关系的确定以合法取得结婚证为前提,但是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对于一些在一起居住时间比较久远的,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也没有补办结婚登记的,起诉离婚的男女关系,法律规定需要以1994年2月1日为分界点来审核是否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事实婚姻。
1994年2月1日是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日期。在上述日期之前,男女双方就已经生活在一起且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上述日期之后,男女双方生活在一起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当告知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不属于离婚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5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由此可见,我国婚姻方面的法律规定,对于事实婚姻是以1994年2月1日这一时间点为分界点来分析是否属于事实婚姻的,除上述时间点外还需要满足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否则也不属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事实婚姻。
我国法律规定的
结婚实质要件
*2021年1月1日前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021年1月1日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的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自愿】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事实婚姻所形成的
财产如何处理?
《婚姻法》系调整夫妻身份及其财产关系的专门法律,事实婚姻虽缺乏法律上规定的登记要件,但也是受《婚姻法》保护的合法婚姻关系,故分割事实婚姻所形成的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但因同居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双方未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就不能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而是应适用等法律有关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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