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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律师解读|拒绝让家庭变成坟墓!】

发布者:孙萌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1日|分类:婚姻家庭 |480人看过

    据全国妇联的调查结果显示,在全国2.7亿个家庭中,遭受过家暴的妇女高达30%,在每年约40万个解体的家庭中,25%源于家庭暴力。家暴只有0次与无数次的区别,对暴力零容忍、保护弱者权益,日益构成当下社会的共识。为了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2020年6月5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吉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并于2020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条例》通过的同时,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权、省内有关部门如何有效执行法律条款,成为了本次《条例》通过后关注的焦点。那么,今天小编就为大家解读这部《吉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中的亮点。

     家庭暴力往往穿越经济地位、教育背景这些条件限制,已经成为一个跨阶层的社会现象,从年幼的孩子到高知女性都有可能遭遇家暴。家庭暴力也许会源于一次次的口角之争,但并不是所有的家庭内部的剧烈冲突都能够称之为家暴。那么一般的家庭冲突与家庭暴力有着哪些区别呢?

答:根据本次通过的《吉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侮辱、诽谤、宣扬隐私、威胁、骚扰、冷淡、漠视等方式,或者利用其他手段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而家庭冲突与家庭暴力之间还是存在很大的区别:首先,两者的起因不同。家庭暴力可以不因任何原因,一方长期对另一方实施身体上以及精神上的残害。其次,两者的侵害程度不同。家庭暴力强调的是经常性的身心伤害,不是偶发的,也不是不特定的几次家庭冲突。最后,家庭暴力行为应导致一定程度的侵害后果,侵害对象既包括受害人本人,也包括其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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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家暴相信很多人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不要和陌生人说话》里面的对妻子动手的家暴男主安嘉和的形象。然而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一些性质及其恶劣的家暴案件也逐渐曝光在大众视野,家暴的受害者已不限于女性。更有甚者,一些施暴者将罪恶的双手伸向年迈的老人与无辜的孩子。那么对于这些情况,刚刚通过的《条例》对此又有着哪些相关规定呢?

答:本次《条例》的修订共分为五章,其中在总则部分对家暴受害者的主体作出了明确的规范。根据《条例》第四条之规定“反家庭暴力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依法保护当事人隐私,不得泄露家庭暴力报案人、举报人、投诉人、反映人和求助人的信息。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孕期、哺乳期、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的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该项条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五条受保护主体的基础上增加了“孕期、哺乳期、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的妇女”,体现了我省对弱势女性群体的特别照顾,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在明确主体的同时,《条例》强调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社会治理体系,加强领导,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开展相关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反家庭暴力工作的人员,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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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家暴发生时,大部分受害人认为“家丑不可外扬”,而反抗只会让家暴愈演愈烈,因此导致一些家暴受害者逐渐堕入家暴的深渊,难以逃离。在这其中有一个原因至关重要的原因就是,她们的整个社会支持系统并没有完好建立起来,缺乏身边亲人朋友的支持以及公安机关、社会组织、专业人士的帮助。那么在本次公布的《条例》中,对于帮助家暴受害人又做出了哪些针对性的调整与规范呢?

答:本次通过的《条例》,着重规范社会支持体系的建立健全,对各个机关单位面对家庭暴力的处置方法进行了完善,明确了首问单位制度。根据《条例》第十六规定第一个接到家庭暴力报案、举报、投诉、反映、求助的单位为首问单位。首问单位应当受理,做好详细记录,妥善保存证据,依法处理家庭暴力。首问单位无权处理的,应当告知救济途径或者依法移送,任何单位不得推诿、拒绝。同时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在家庭暴力行为发生时,赋予了单位与个人劝阻的权利,使之能够更好的保障家暴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条例》第十七条对公安机关处置家庭暴力案件的方式方法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暴力案件处置机制,将家庭暴力警情纳入接处警平台。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立即出警,依法处置,制止家庭暴力,维护现场秩序,协助受害人及时就医;告知受害人享有向有关部门申请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以及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及时询问当事人和现场目击证人,收集和固定证据,协助受害人进行伤情鉴定。”

区别于《反家庭暴力法》及《长春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吉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还有哪些它的特色亮点呢?

答:《条例》提出“家庭暴力情节较轻 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出具告诫书”。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受害人要求出具告诫书的;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孕期、哺乳期、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的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有证据证明六个月内实施过家庭暴力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报案之日起三日内或者当场出具告诫书,保存告诫书以及相关档案信息并依法向有关部门提供。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居(村)民委员会将告诫书送交当事人并当场宣读;当事人拒不接受的,由办案民警记录在案。同一加害人六个月内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抄送加害人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除了公安机关的救助,《条例》对用人单位的救助责任也做出了规定:“当事人所在单位必要时应当为受害人及时联系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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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于《反家庭暴力法》及《长春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吉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还有哪些它的特色亮点呢?

答:《条例》提出“家庭暴力情节较轻 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出具告诫书”。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受害人要求出具告诫书的;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孕期、哺乳期、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的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有证据证明六个月内实施过家庭暴力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报案之日起三日内或者当场出具告诫书,保存告诫书以及相关档案信息并依法向有关部门提供。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居(村)民委员会将告诫书送交当事人并当场宣读;当事人拒不接受的,由办案民警记录在案。同一加害人六个月内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抄送加害人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除了公安机关的救助,《条例》对用人单位的救助责任也做出了规定:“当事人所在单位必要时应当为受害人及时联系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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