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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被偷走的人生,谁来买单?”】

发布者:孙萌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1日|分类:刑事辩护 |472人看过


近期“山东被顶替上学农家女”事件在网络上引起了广泛关注。根据相关媒体的报道,仅2018年到2019年,山东就有14所高校,273人在清查中被公示;其中242人涉嫌冒名顶替入学,无一人有异议。报道一出,即刻在网上掀起了轩然大波。一张被冒名顶替的大学通知书让两个本没有交集的人,从此改写了命运之路,而这被“偷走”的人生又该由谁来买单?冒名顶替上学涉及哪些法律问题?顶替者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本期内容小编将为大家进行初步的法律分析,仅供大家参考。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案件经过。



案情经过

    高考落榜16年之后,陈春秀这个名字突然被很多人所熟知。2020年5月21日,陈春秀参加完成曲阜师范大学成人高考后,在学信网上查询学籍信息时,意外地发现自己竟已经“上过一次大学”。网站显示:陈春秀于2004年9月1日,曾在山东理工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专科)入学就读,离校日期为2007年7月1日。2020年5月26日,山东理工大学招生处工作人员向陈春秀证实,她的学籍被同县考生陈双双顶替使用。在见到顶替者陈双双后,陈双双及其家人承认了冒名顶替他人上学的事情,并手写了一份情况说明,其中提到“相关入学材料由我(陈双双)舅妈(原某厂职工,现已去世)找中介代办”。




顶替者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冒名顶替者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受教育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由于被顶替者的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与此同时参与冒名顶替运作的相关人员也应该受到查处。

2.刑事责任

     从刑事责任上讲,冒名者有可能参与涉及伪造或变造身份证、户籍,因此冒名者可能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冒名者为了使用而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件的,既涉嫌构成本罪。 

      同时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的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行政责任

     在顶替过程当中,如果学校、招生办、户籍管理等相关部门存在审查不严、工作失误等情形,须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党纪政纪责任。对参与造假的人员可以作出相应处分,情节严重者可以开除公职和党籍。

     在人生的每个阶段的遗憾当中,我们也许会有重头再来的勇气,却难以把握从头再来的时间与机遇。被“偷换人生”的王娜娜说:“我的人生错过的时间、青春、机会肯定不会再有了,但希望以后不再有类似这样的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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