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孙俪、罗晋等领衔主演的电视剧《安家》正在热播,至今播放量已达到16.6亿次,并且仍在保持上涨趋势。该剧主要讲述了房屋中介和形形色色的购房者、房东之间围绕着房产交易所发生的故事。除了编剧完美的选题,和演员精湛的演技,剧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是数不胜数,因为涉及物权归属、离婚财产分割、婚外情赠与等社会话题,引发网友热议霸屏热搜,展现了极高的话题度。很多观众认为,《安家》的主题虽然围绕房产交易,但故事和表演贴近家长里短的百姓生活,精准地戳中了当下观众的痛点,从而迅速引发广泛共鸣。今天我们不聊剧情、也不聊演技,小编想给大家盘点一下《安家》那些“名场面”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下面就请跟随小编的目光一起来看一下吧!
在剧中,我们常常能看到“安家天下”、“小红帽”、“阿拉丁”这些房产中介,那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这类房产中介又有哪些权利义务呢?
从法律上讲,这类房产中介属于居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对居间合同的相关规定可知,房产中介作为居间人,主要工作目的和任务在于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促成交易。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根据法律实务,委托人与居间人在签订合同时,一般会规定居间人以下几点义务: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事项;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为合同双方提供办理相关过户手续、代交付房屋等服务;保密的义务。若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的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同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在剧中,男主角“徐姑姑”为了能够在购买第二套房屋中避税,于是和妻子张乘乘假离婚,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后,还将房屋过户到妻子名下。结果偶然发现妻子出轨公司实习生,张乘乘声泪俱下的说自己是“激情犯错”,原本打算假离婚后可以顺利实施购房计划的二人,万万没想到“假离婚”变成“真离婚”。很多网民在大呼心疼徐姑姑的同时,对此产生了疑问这种形式的假离婚有效吗?徐姑姑还有机会要回属于自己的房屋权益吗?
首先对于假离婚是否有效,婚姻登记行为是具有公示效力的,因此徐姑姑与张乘乘的离婚行为是有效的。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徐店长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及风险,因此并不存在假离婚的说法,徐店长与其前妻的假离婚在法律面前已经是白纸黑字的“真离婚”。
那么对于在本剧中,离婚过户到张乘乘名下的房产,徐店长是否能够要回属于他自己婚内财产的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第九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虽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徐店长其实是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但夫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议离婚,该协议对二人都具有拘束力。此时徐店长要想拿回房子中属于自己的一半,并不容易,除非有证据证明,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在剧中,严叔夫妇起早贪黑卖了大半辈子的包子,只为给儿子结婚后全款买一套房子。然而在房产证签字的时候,儿子突然提出要加上儿媳的名字,儿媳妇还以“怀孕”为由给老两口施压,最终严婶松了口。剧集播出当晚“房产证该不该加儿媳名字”就登上了微博热搜榜单,在这个问题上,每个人的情况都不同。那么从法律角度分析的话,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时加了子女配偶的名字,这种行为又如何认定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因此虽然购房款是由严叔夫妇出资,如果在房产证上加了儿媳的名字,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视为严叔夫妇对儿子、儿媳二人的共同赠与,应当认定儿媳是该房产的所有权人之一。一旦双方日后离婚,儿媳可据此享有对该房产50%的房产份额。因为是全款购房,不存在婚后还贷款的问题,无论购房时双方是否结婚,房子都属于二人共有。严叔夫妇自然也就没有居住的权利了。这也就是为什么剧中,严叔夫妇在房产证上加上儿媳妇名字如此纠结的原因。
其实在我们日常生活中
很多父母都存在这样的顾虑,
毕竟涉及到财产的处置问题,
因此还是要和家人
进行有效沟通,
慎重考虑。
然而在剧中,关于房屋买卖的糟心事可不止这一件。
上海“老洋房”买卖的桥段在网上引发热议。更有网友爆出,该段剧情是根据真实故事改编。房主因家族企业陷入财务危机,无奈之下希望通过出售家中位于上海市徐汇区的祖宅缓解经济压力。就在买家准备购买时,房主的一个远房亲戚却突然出现。该亲戚早年间落难至上海,房主的爷爷好心收留并允许其在自家院中搭建一间小平房,安家渡日。谁知这家人在知道房主准备卖房且价格不菲后,竟然直接扬言“不给8千万决不搬走”。剧中这位远房表亲说他们一家子在老洋房住了40年,房子他们理应有他们一份,这样的要求合法吗?
远方表亲家的提出的要求是不符合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根据物权公示原则,该套老洋房不动产权证书上登记的人为龚家的爷爷,即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并且无其他按份共有人或共同共有人,也就是说老洋房所有权应当属于龚家单独所有。在这期间也并未发生其他所有权转让行为,老洋房的所有权自然不会因为远房表亲一家居住四十年而发生转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以,剧中龚家卖掉老洋房所得房款应属于龚家单独所有,与远房表亲家毫无关系。若这一家人仍就拒绝搬出老洋房,此时房主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排除妨害纠纷,主张其亲戚一家搬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