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岁的刘某和张某几年前住房拆迁,老两口以儿子小林名义办理购房贷款,由老两口出资买房。由于小林一直未办理贷款手续,开发商多次向老两口催要剩余的12万元购房款。为此老两口筹措了12万元。交款前,刘某要求以老伴张某的名义订立购房合同。开发商说须与小林达成书面协议后才能变更购房合同。后刘某向开发商提供了一份书面协议,内容是将原购房合同的买方由小林变更到张某名下,上有老两口和小林的签字及手印。开发商据此重新和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收下张某的12万元购房款,连同首付房款6万元,为张某出具了18万元的购房发票,交款人是张某。张某根据购房合同和发票取得了产权证,该产权证登记的所有人也是张某。
2004年底刘某去世。今年11月,小林以房屋首付款是自己出资为由,要求法院确认该房屋归其所有,将母亲张某和开发商告上法庭。小林诉称,首付房款6万元是自己出资。张某辩称,全部房款都是老两口交的,只是以小林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和向银行贷款,且发票在自己手里。开发商出具了小林父亲刘某生前提供的变更购房合同书面协议。小林说协议上的名字不是自己所签,指纹也不是自己的。
法院认为双方证据不足,房屋首付款的实际付款人需进一步调查才能确定。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张某付给小林三万元,诉讼费由小林承担,该房屋归张某所有。
代理本案的本市金久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淑臣分析此案说,根据《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规定,张某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受法律保护。老年人不能贷款,但亲骨肉也应当明算账,应事先签订书面协议,才能确保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李某和精神病丈夫离婚由无望到离异。
李某到某国际援助项目“半边天家园”求助称:她和精神病丈夫离婚诉讼七年未果。第三次起诉时法院以“被告没有法定代理人”为由中止审理,一中止就是三年。李某听到很多人都说和精神病配偶不能离婚,自己感到前途渺茫甚至认为活着没意思。王律师看过裁定书认为裁定书于法无据。当即致函给该法院,并附上法条。法院很快恢复审理并判决离婚。
本案所以能够离婚并且很快判决,关键是在给法院的信函中阐明:1、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原则,包括离婚自由;2、如果不准和精神病人离婚就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3、司法解释也规定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判决和精神病配偶离异;4、司法解释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该中止审理裁定书清楚载明“被告的监护人郭某某到庭应诉”,因此,裁定书称“被告没有法定代理人”于法无据;5、法律还规定“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判决”。该案恢复审理后,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果然没有到庭,法院遂缺席判决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