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淑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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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停车不设置警告标志被撞截肢还需担责

发布者:王淑臣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877人看过

2013年末,刘某夜间驾车撞击了桥帮,恰逢朱某驾车路过,朱某的车右侧接触了刘某的车左侧,刘某站在自己车前,车辆前移导致刘某右小腿损伤。刘某送至医院被从右大腿部截肢,鉴定为重伤。交管部门认定:朱某饮酒驾驶机动车,未保证行车安全,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刘某因事故停车后未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亦应承担事故责任。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期间,河东区人民法院认定刘某经济损失共计108万元,朱某赔偿了刘某的部分经济损失37万元,得到了刘某谅解。法院判决刘某驾驶车辆的承保人赔偿刘某41万元。由于刘某对事故也负有责任,故其全部损失中,有些要自己承担。同时认定朱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天津金久煦律师事务所王淑臣律师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如果朱某未饮酒,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他心存侥幸,给双方都造成不幸。因此,酒后不能心存侥幸驾车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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