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报讯【记者王京涛】原告认为,出版社在6个月内既未采用稿件又未退稿构成侵权并起诉至法院。近日,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证据不足驳回了原告要求赔偿2100元的诉讼请求。
原告吴某诉称:2001年12月5日,原告投寄书稿《谁是真的英雄》给某出版社。满6个月后,原告多次联系出版社要求退稿,出版社答复找不到。至2003年6月份,原告起诉时书稿仍未退。原告认为,出版社不退还书稿侵害了其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作品权及获得报酬权。故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书稿并补偿2100元。
被告出版社代理人王淑臣律师辩称:被告并未收到原告邮寄的《谁是真的英雄》书稿。同时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原告的主张发生在2001年12月,当时我国的《著作权法》已经修改,删除了关于6个月未采用予以补偿的规定。因此,不同意给付补偿。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不能证明其邮寄物品的内容为《谁是真的英雄》一书书稿,且不能证明被告出版社已经收到了该作品。故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