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淑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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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无产权证一方可依法领取共有权证

发布者:王淑臣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房产纠纷 |815人看过

读者陈女士询问:“我和前夫有私产偏单元一套。离婚时法院判决小间由我使用,大间由他使用,厨房、厕所等共同使用。因为原房产证在他手中,所以我想领取房屋共有权证,可有人告诉我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面积分摊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规定,是无法获得的。请问是这样吗?”

金旭律师事务所王淑臣律师解答说:“规则仅仅调整房屋面积计算方面的法律关系,

并不涉及房屋权属的主体,更不是说一个单元不能有两个以上共有权人。国务院颁发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数人共有的城市私有房屋,房屋所有人应当领取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房屋所有权证’。据此,陈女士可以向房管部门申请房屋共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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