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陈女士询问:“我和前夫有私产偏单元一套。离婚时法院判决小间由我使用,大间由他使用,厨房、厕所等共同使用。因为原房产证在他手中,所以我想领取房屋共有权证,可有人告诉我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面积分摊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规定,是无法获得的。请问是这样吗?”
金旭律师事务所王淑臣律师解答说:“规则仅仅调整房屋面积计算方面的法律关系,
并不涉及房屋权属的主体,更不是说一个单元不能有两个以上共有权人。国务院颁发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数人共有的城市私有房屋,房屋所有人应当领取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房屋所有权证’。据此,陈女士可以向房管部门申请房屋共有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