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虽然上诉人薛某某、张某1和倪某某在原审法院中出示的分配方案未经签名,但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系争房屋的相关征收补偿权益以相关家庭关系为单位,分别予以处理,系张氏兄弟姐妹作为各自家庭主要成员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实际予以了履行。故原审法院认为该分配方案不影响相关的效力性,本院予以认同。鉴于系争房屋征收协议签署时,倪某某与张某某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张某某作为该户家庭成员,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安置,故原审法院认为张某1、薛某某母子,以及倪某某认为其三人还应享有的其他相关征收补偿利益,应向张某某提起主张的意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上诉人的其他上诉意见,因均缺乏足够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采纳。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