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何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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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深圳XX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郑何顺律师|时间:2020年08月09日|分类:消费权益 |15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与深圳XX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XX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XX0105民初55721号 原告:A,女,197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XX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山路东桂庙路北XX, 法定代表人:A,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深圳XX公司(以下简称沃尔沃生物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B、沃尔沃生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C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冰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沃尔沃生物公司在《法制日报》等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连续一个月刊登、发布经法院审查的道歉信向李冰冰道歉;2.沃尔沃生物公司向李冰冰赔偿经济损失250000元;3.沃尔沃生物公司承担维权成本3000元, 事实和理由:A系演员, 曾出演过《风声》、《天下无贼》、《独自等待》等影视作品, A发现沃尔沃生物公司未经同意擅自在其微信号为×××的微信公众号(以下简称涉案公众号)中使用A照片作为配图(以下简称涉案图片),侵犯A肖像权, 涉案图片现已删除, 沃尔沃生物公司辩称:不认可A的全部诉讼请求,我方没有使用A的肖像进行商业宣传,故没有侵犯A的肖像权, 涉案图片及文章均是对于一种健康生活理念的宣传,我方并未通过涉案文章获利,A主张的经济损失和维权成本均没有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A系演员, 沃尔沃生物公司系以生物制品、生物技术、生物科技产品的技术开发等为经营范围的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6月22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2018)京长安内民证字第14913号公证书,载明:1.涉案公众号的微信认证主体为沃尔沃生物公司;2.涉案公众号内发布有标题为《跟这些迷人姐姐学保养你也收个小鲜肉》的文章一篇,该文章中使用了同一女性不同照片8次;3.前述文章中显示有“XEQ光彩妆前隔离乳”、“一瓶XEQ三重玻玻尿酸搞定!”等宣传内容, 为证明沃尔沃生物公司使用的涉案图片确系A本人照片,A具有知名度和商业价值,A提交网页图片搜索打印件一组、A百度百科打印件一组,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自然人的肖像, 本案中,根据A提交的证据及其身份材料,能够证明涉案图片与A肖像的同一性, 根据现有证据显示,沃尔沃生物公司在其主办的公众号中使用了A的肖像,且该公众号中有营销和推广内容,现沃尔沃生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使用A的肖像取得了授权,故本院认为沃尔沃生物公司的行为侵犯了A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责任, 自然人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损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鉴于沃尔沃生物公司确有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A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但沃尔沃生物公司赔礼道歉的方式应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故本院将综合考虑前述因素,依法确定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 关于A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社会公众人物的形象能够增加商品或服务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吸引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 A作为知名影视演员、导演,其肖像已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就其肖像被侵权产生的经济损失的判定,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本次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与沃尔沃生物公司使用涉案肖像所获得的经济利益,故本院将综合考虑李冰冰的知名度、沃尔沃生物公司的过错程度、使用李冰冰肖像的数量、范围、用途、微信公众号影响力及当前的市场因素酌情确定, 关于维权成本,A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支出情况,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十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微信号为×××的微信公众号中连续三日登载致歉声明,向原告A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本院将依原告A的申请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深圳XX公司负担, 二、被告深圳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A经济损失60000元, 三、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3元,由原告A负担483(已交纳),由被告深圳XX公司负担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A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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