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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郑何顺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6日|分类:婚姻家庭 |7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XX0112民初2898号
原告A,女,汉族,1981年8月3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YOONWAILEONG(A),马来西XX籍,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联系地址上海市XXXXX号1座6A,
原告A与被告YOONWAILEONG(B)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起诉请求依法确认原告所生之子A与被告存在亲子关系,2016年1月26日,原告以其仍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又表示其不再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汪彩英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A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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