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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郑何顺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6日|分类:债权债务 |3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XX02民终16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丽X,女,1986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上诉人A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5)A(民)初字第6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嗣后,上诉人又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A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A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500元,由上诉人A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A 代理审判员B 代理审判员C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D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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