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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上海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郑何顺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6日|分类:合同纠纷 |6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与上海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XX0112民初4466号 原告徐X,男,住西宁市, 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上海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本院开具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前,已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与被告达成和解,故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B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事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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