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少挽律师

  • 执业资质:1441920**********

  • 执业机构: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法律意见书(成功将罪名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换成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

发布者:何少挽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5日|分类:刑事辩护 |1730人看过


广东**律师事务所接受嫌疑人****家属委托后,指派何少挽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经详细阅卷,多次会见嫌疑人,依据有关法律,现就犯罪嫌疑人**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定性,提供以下法律意见,敬请采纳。

 

犯罪嫌疑人***不存在足以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行为,理由如下:

   1、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285条第3款规定,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是指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一)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的;(二)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的功能的;(三)其他专门设计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程序、工具。

2、结合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法律规定可以分析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该犯罪。

(1)该罪名中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信息网络的安全。 本案中,不管是“多米”平台,还是复制升级而来的“爱米”平台都是嫌疑人甲为做手机信息验证买卖的中介平台,其只属于不合法的网络销售手机验证信息平台,买卖的手机验证信息不是通过攻击、侵入、控制任何机关、单位、个人的计算机系统或者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而产生。该平台本质上不是扰乱国家信息网络安全,其可能是扰乱一般社会秩序。

(2)该罪名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中,不管是“多米”平台,还是复制升级而来的“爱米”平台都是手机验证信息买卖的中介平台,其只属于不合法的网络销售手机验证信息平台,买卖的手机验证信息不是通过攻击、侵入、控制任何机关、单位、个人的计算机系统或者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而产生。买卖的手机验证信息有人是为了在注册淘宝、饿了吗等平台时避免个人信息泄露而已,并不是该罪名表现出来的攻击、侵入、控制计算机系统而做的。该手机验证信息均是真实的,只是非实名的,根本没有规避或者绕开或者突破平台系统的安全保护措施。即除了手机验证信息是非实名的(注册平台没有设置拦截程序说明允许),其他一切注册程序均是正常的,不存在任何攻击、入侵、控制别人计算机系统程序的行为。

同时,如果是滴滴、饿了吗、淘宝等平台的最先使用者就应当清楚,这些平台的起初注册就是随意注册的,只是后来在使用人数增加后及改进过程中不断要求使用者实名验证更便捷使用而已,但是最先非实名验证但已经注册成功的人在一定程度上还是能够使用,只是后期在不断限制。

同时,嫌疑人***在该事件中的角色仅是为了糊口正常提供修补“多米”平台漏洞、复制升级了“多米”平台换名成“爱米”平台,而非真正“多米”或“爱米”平台的真正源代码研发者。嫌疑人***从未参与手机验证信息的买卖,也不能从平台营业中得到任何回报。

(3)本罪名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行为人是明知是为他人侵入、控制其他计算机系统而提供程序、工具。

本案中,嫌疑人***的行为更符合技术中立。***在该事件中的角色仅是为了糊口正常提供修补“多米”平台漏洞、复制升级了“多米”平台换名成“爱米”平台,而非真正“多米”或“爱米”平台的真正源代码研发者。嫌疑人***从未参与手机验证信息的买卖,也不能从平台营业额中得到任何回报。嫌疑人***的行为是一位正常程序员的正常业务,不参与平台运营也无权清楚他人运营商业机密时,他对平台涉嫌违法不存在故意。

    故犯罪嫌疑人****不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犯罪嫌疑人***行为构成犯罪,其行为与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更为契合。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嫌疑人***在该事件中的角色仅是为了糊口正常提供修补“多米”平台漏洞、复制升级了“多米”平台换名成“爱米”平台,而非真正“多米”或“爱米”平台的真正源代码研发者。如果认定***接触过的“多米”或“爱米”平台涉嫌违法犯罪,那么可能涉嫌的仅是为该信息网络犯罪提供的修复漏洞、升级服务的技术支持,从客观方面来说更符合该罪名。

综上,嫌疑人***为不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盼贵院在审查起诉阶段本着公正正义,基于事实、忠于法律的原则对嫌疑人的行为作出准确定性。致谢!

此致

东莞市**区人民检察院

意见人

                                             年    月    日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