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少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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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天津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发布者:何少挽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1079人看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损害赔偿数额参考标准的通知

津高法(2015)115号

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审判区),本院各部门:

天津市统计局2014年的相关统计数据业已公布,现予转发,供我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时参照执行。小额诉讼案件诉讼标的按照“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即20436.9元确定。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5年6月26日

损害赔偿数额参考标准

一、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506元

二、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4290元

三、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014元

四、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3739元

五、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72773元

六、从业人员平均工资68123元

七、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6919元

八、2014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农、林、牧、渔业68380元

2、采矿业90780元

3、制造业67074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19921元

5、建筑业62224元

6、批发和零售业63941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87868元

8、住宿和餐饮业41316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28359元

10、金融业157466元

11、房地产业80572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7858元

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126863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80098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33882元

16、教育95112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102844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80519元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917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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