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群芳律师

  • 执业资质:1320520**********

  • 执业机构:江苏元融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离婚婚姻家庭继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者:付群芳律师|时间:2019年10月21日|分类:合同纠纷 |20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珍。

委托代理人:付群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忠。

一审被告:张某兴。

一审被告:苏州某构件新型复合建材厂,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负责人:吴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张某龙。

再审申请人张某珍因与被申请人张某忠、一审被告张某兴、苏州某构件新型复合建材厂、张某龙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苏中商终字第00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张某珍与张某忠达成和解协议,张某珍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张某珍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珍撤回再审申请。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