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32条第四款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应准予离婚。随着法治宣传的深入,人们总认为只有分居才能解决离婚问题,于是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感情失衡时分开居住。那么分居除了能影响感情的认定,还会带来哪些法律问题呢?
我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谈一谈
1、抚养权及抚养费
根据案例大数据搜索结果显示,孩子是否能稳定生活影响抚养权的判定,分居期间孩子随哪方生活,常常作为抚养权判定的重要依据;而分居期间如果不随同生活的一方,没有履行抚养义务的,那么抚养费的支付就免不了,唯一的例外是在抚养方处存有存款的,会在扣除合理的抚养支出后予以分割共同财产,不再另行主张抚养费用。
2、分居期间的收入属于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同样根据大数据搜索显示,大部分案例中法官认定分居期间的收入仍为夫妻共同财产,仅极个别案例确定分居期间夫妻各自的收入归各自所有。在看到这个例外案例时,我产生了怀疑,分居期间的财产到底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呢?于是我又进行了法规搜索,法律是这样规定,我们来看下:
根据我国《婚姻法》17、18、19条对夫妻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作了明确的规定,17条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18条规定了个人财产的情形。在不属于第18条的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收入或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其中第18条是这样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为此,如果夫妻间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显然分居期间所得财产不属于上述第18条的规定。
再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这一条显然是对夫妻分居期间所得财产归属的明确规定。
据此,分居期间的财产的性质,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分居期间的债务如何认定呢?
有两个方面:
1)债务因涉及案外人的,一般法官会另案处理;
2)当事人有明确证据证明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个别案件法官予以予以处理;处理结果因用途不同分别认定为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
4、分居期间夫妻分别保管财产被一方消费殆尽了,一般法院是认定为挪用、转移、隐匿还是正常的消费呢?
目前看到被认定为正常消费点有如下几点:
1)依据该当事人的平时生活习惯,判定用于正常生活消费的金额;
2)与孩子共同生活一方用于孩子抚养的;
3)在外租房等合理支出的;
不被认可的消费点目前看到有以下两点:
1)为离婚而支出的律师费作为个人财产承担;
2)分居期间频繁的旅游作为个人财产承担。
无论是否认定为正常消费,法院一般都会将余额以及未被认定正常消费的金额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均分。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支取大额钱款的行为要被认定转移、挪用、隐匿等行为,还需要提供更多的证据。
总的来说,分居期间,未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应该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而收入则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此期间使用自己保管下夫妻共同财产要谨慎,一旦被认定为转移、挪用或隐匿的行为,将会受到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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