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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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中私自处置财产的认定

作者:陈雁律师时间:2019年05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10次举报
2019-05-10

在离婚诉讼中,被当事人常问到离婚过程中对方有私自处分财产的行为我是否可以多分?可以多分多少?本文主要分析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何种情况属于符合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关于私自处分财产的情形。

 

  1. 一、    法律条文的理解:

关于隐匿财产主要涉及法条为:《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一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三)》第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中,主要明确了五种行为属于私自处分财产的行为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分别为: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伪造债务。其次,需要注意行为发生的时间点,规定中开头就明确了“离婚时”此出的这个时间点若狭义理解则为离婚诉讼时,但在查阅大量案件中法院对于此时间点的认定是广义的理解,其时间节点可以扩大至夫妻分居爆发之后、也有在夫妻关系恶化以后,所以在诉讼过程中对于私自处分行为发生时间点必须要予以举证,否则法院可能最终只能认定起诉离婚时是否有第四十七条中的私自处分行为。最后,在明确了私自处分行为和行为发生的时间后,还需要考虑其处分行为是否具有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目的。在上述三项要件构成后法院才可以支持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少分或者不分。

  1. 二、    举证责任的分配

若私自处分财产一方否认其处分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则我们需要先证明该财产曾经客观存在,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由被请求人实际控制。但是无需证明该项财产在诉讼时的具体下落和形态。

若私自处分财产一方认可请求方主张的财产、属性及由自己实际控制等事实,或者法院对这些事实已作查明的,但是以主张诉讼时该项财产由于法定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已经灭失(例如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分、由夫妻双方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而处分、自然毁损、由于正常的投资风险而贬值,等等),作为抗辩理由的,应由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1. 三、    离婚诉讼中常见私自处分财产的情形

隐藏是将财产特别是存折、现金等秘密放在对方或他人不知晓的地方。如,将存款取现后藏匿。

转移是指将财产从一处移动到他处,使其脱离对方的控制或支配。如:将存款转移至父母或者熟人处。

变卖是指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财物变成货币。如,将股权、车子、房子等财产变现的行为。此处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分割财产中禁止一方私自变卖财产,无论其变卖所得是否归于夫妻共同财产,都是不允许的,但如果双方同意变卖,则是可以的,变卖所得归于共同财产。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三)》的解释,只要是变卖都是符合《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的,但是审判中法院还是会考量出卖的价格是否合理等因素。

毁损是指将有价值或有使用价值的东西,经人为外力作用使其成为无价值或无使用价值之物。如,感情不和以后将家中家具家电或者古玩等有价值物品损毁。

伪造债务是指利用假证明、假证人、假文书等手段,伪造、制造债务,以图达到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目的。这种情况在实践中比较多发,通常会有两种结果一种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还有一种是未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比如法院最终未能认定该债权,这两种情况都符合《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伪造债务的还有可能被认定为妨害作证情节严重还有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四、    被认定后法院的分割比例倾向

在查阅大量案例后,通常对于符合《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下,不分财产的几乎没有看到相应案例,对于少分的法院判决尺度基本在3%-5%。其次,值得注意的是,一般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只针对符合五种情形的财产标的物本身会予以不分或者少分,一般不包括其他的财产。如,夫妻双方有房产和现金,一方隐匿了20万现金,仅仅对隐匿的现金部分予以少分,不会影响房产的分割。

综上所述,离婚诉讼中可以被认定私自处分财产需要有专业人士对其进行论证和把握,而非简单的认为符合某个行为基本物理特征时即属于《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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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雁,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主要致力于婚姻、继承等家事领域,拥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讼经验。曾为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1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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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120********94 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