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要求,以恒大集团及关联公司为被告、第三人或者被执行人、被申请人的一审民事纠纷及相应的执行案件,已经立案尚未开庭审理的(包括已经向当事人发受理应诉通知书、开庭公告但尚未正式开庭),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2021年8月-12月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恒大系案件移送管辖裁定,得出如下信息:
恒大系案件集中管辖的案由主要涉及4类:
(1)合同纠纷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修理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仓储物流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
(2)票据纠纷类: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3)执行案件:首次执行;
(4)申请支付令。
上述案件中,以票据纠纷类居多,其次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恒大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如恒大地产集团鹿泉有限公司、恒大互联网集团有限公司
(2)恒大地产及其关联公司,如恒大地产集团郑州分公司、恒大地产集团鹿泉有限公司等
(3)恒大汽车及其关联公司
(4)恒大旅游及其关联公司
(5)非恒大直接控股但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
涉恒大的知识产权案件/劳动纠纷/商品房买卖及预售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300万以内的工程合同纠纷,均不进行集中管辖(有待商榷)。
被告可以在期限内提出申请追加被告或第三人、管辖权异议;
根据检索:律师发现法院并并无统一的标准,有两种情况:
未将作为出票人或承兑人的恒大系公司列为被告,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恒大系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再移送集中管辖;(后附,案例1)
未将作为出票人或承兑人的恒大系公司列为被告,法院直接移送集中管辖。(后附案例2)
有可能被派送到区法院审理。即使确定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案件有可能被派送到区法院审理,广州中院目前已经指定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和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信息不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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