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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赠与行为可以撤销

发布者:王留榜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895人看过举报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我国的离婚率正在以高速增长的态势急剧上升。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全国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共有350万对,比上年增长12.8%,其中民政部门登记离婚281.5万对,法院办理离婚68.5万对。这是自2004年以来,我国离婚率连续10年递增。2004年,我国的粗离婚率仅为1.28‰,2010年突破2‰。到2013年,已经高达2.6‰。其中离婚率上升最快的城市主要是北京、上海、深圳...

提到离婚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对子女和财产的分配问题,其中财产分配对男女双方来说是最最痛苦的事情之一。所以不乏很多父母为了能够更快的达成离婚协议,就会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部分作出很大的妥协和让步,他们会将双方的动产或者不动产赠与自己的子女。这种选择不仅能够更快的解决两人的痛苦婚姻,而且还能够对子女以后的生活提供物质保障。但后来可能会由于种种原因,比如,一方父母离婚后生活出现困难、或者是子女不孝现象的出现,父母一方就会出现想要撤销该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然后要求平均分配该财产。那么问题就来啦,到底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能否撤销呢?如果能够撤销,是否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呢?是适用《合同法》还是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作调整呢?

我认为:

1、离婚协议不能简单地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为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而设定,是夫妻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并且我国《合同法》第二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因此,具有该人身关系性质的离婚赠与协议不适用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而应适用婚姻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

2、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不完全等同于《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离婚时,夫妻双方为了能够弥补和减少离婚行为对子女的伤害,并且也为了保障子女日后的生活,故将其财产赠送给自己的子女,这是建立在原有婚姻关系这种特定的人身关系基础上,具有相应的道德义务性质,且该赠与行为是离婚协议成立生效的基础,一旦撤销势必否认了离婚协议的存在。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这种约束力表现在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如果一方在一年除斥期间届满前提出撤销该赠与协议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第2款的规定,审查其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如果没有相关的情形,则应驳回其相关的诉讼请求。

3、新法优于旧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合同法是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是2004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该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也应当适用婚姻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

4、我认为即使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离婚协议也是不可撤销的。我通过百度百科查找到‘道德义务’的释义大致为:道德义务分为他人和社会两大类:前者是对自己的家庭、亲属、朋友、同事等应尽的责任,后者是对祖国、民族、集体等应尽的责任。是人们基于对他人和社会利益的理解,在内心信念的引导下自觉履行的责任。所以我认为该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是父母对子女具有道德抚养义务性质的赠与行为,是具有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是属于《合同法》中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是不可以被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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