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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律强者?社会弱者?

发布者:王留榜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1632人看过举报

律师是法律的坚定维护者,是推动法治进步的重要力量。

-----引言

最近国内发生了多起律师被殴打的事件,作为同行对此我深表痛心。这几起案件都反映出一些‘暴徒’公然对律师业的挑战,也反映出一些‘暴徒’对律师的仇恨和对法律的蔑视,更反映出我国当前律师执业环境的艰苦和险恶。试想如果律师随时都有可能受到一些‘暴徒’的攻击,随时都会出现生命危险,那么律师怎能更好的执业?怎能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怎能维护法治的公正和法律的正确实施?通过对这些案件的分析,从中便很清晰的得出律师主要受到两种类型的攻击或则陷害,一种是对方当事人,还有一种是公检系统,这两种发生的可能性都很大,并且后一种一般是采取比较隐蔽的方式。

在现实社会中,律师为了追求社会和司法的正义,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常常要进行大量的调查取证。这些业务涉及到各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我想在这些案件中,律师调查取证的频率并不比公检法少吧。并且这些案件的调查取证大多数涉及到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但不可否认也有一小部分是涉及到公检法的利益。因此现在律师已经成为案件和社会调查的重要力量之一。但是,现在我国的法律对律师调查权利及正常执业活动的保障却几乎没有,而对于公检法人员的保护,则规定的相当明确,如果公检法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受到谩骂、暴打、阻碍,那一定会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对一些违法者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法律对暴力殴打及阻碍律师依法取证执业的行为,却规定的几乎没有,实在是法律对保护法律之人的缺陷,试问难道律师在调查取证时受到暴徒侮辱、诽谤、殴打、伤害的可能性小吗?难道律师不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法治的公平与正义吗?难道律师比那些公检法的人员更强壮吗?另外律师在调查取证时还有可能会被卷入我国刑法中臭名昭著的第三百零六条即律师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罪,试问公检法工作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就没有可能会涉嫌做伪证罪吗?试问律师的职业素养也不见得比公检法的要低吧?我想从最近中纪委的公检法反腐案例中便可得出此结论吧!

我国律师执业环境的艰难和尴尬,与我们的法律对律师人身及执业权利的保护有很大的关系,也与对侵害律师合法权利者打击力度不足有很大的关系。故我建议取消我国刑法中关于对律师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规定,同时我建议在我国刑法中增加一条关于对律师保护的罪名,如妨害律师调查取证罪,或者妨害律师行使职权罪,另外我建议改革律师协会,增加律师协会更大的权利,加强其与公检法的沟通与协调,真正发挥其‘律师之家’的作用,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以便更好的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一个律师的尊严能不能得到有效的维护,反映着一个国家的法治发展进程和公民的法律修养。如果律师的尊严得到肆意的践踏,我想那样的国家,将会没有法治,没有民主,没有公平正义。律师是社会上特殊的群体,但他们也是凡人,他们不是神仙,他们同样也需要保护,他们也需要各界对他们权益的维护,,他们也希望得到大家的理解,得到大家对他们工作的肯定,只要这样他们才能会更好地发挥其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催化剂’的作用,才能更好地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更好地让人们感受到改革开放以来法治的进步给我们带来的实实在在的变化。

撰写人:王留榜(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5年4月21日书于芙蓉中路新时空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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