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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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某某林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朝律师|时间:2017年03月14日|分类:债权债务 |20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1、主要观点:原告与被告原场长王某某签订的水泥供销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原告销售给被告的水泥,被告的原场长王某某出具给原告的收条、欠条系履行职务行为,且有双方签订合同印证,应予支持。

2、法律依据:

1)、《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2)、《合同法》第七十六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3)、《民法总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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